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首先要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信,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信心和决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基石,是支撑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核心。因此,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最重要和最基础的就是要坚定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自信。那么坚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信的底气和理由到底何在呢?三个“统一”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信的源头。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确保了我国政体与国体、国情的协调统一
国家制度是由国体和政体共同决定的,“国家制度是国体与政体的统一”。国体和政体的关系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国体决定着政体,有什么性质的国家,就要求有什么样的政体与之相匹配。政体是国体的体现和反映,对国体有能动的反作用。当政权组织形式适合于国家性质,对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地位就有重要促进和服务作用,反之就会有阻碍和破坏作用。我国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政体,服从和服务于国体,与国体是相匹配、相适应的,共同决定和支撑着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体系,为国家长期稳定发展提供了坚强法律保障和政治保证。
同时,政体还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一个国家实行何种类型的政体,除了国体这个决定性因素外,还要受到历史条件、阶级力量对比、传统习惯、国际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所以相同阶级掌握政权的国家也可能会采用不同的政权组织形式。比如同为社会主义国家,前苏联实行的是“代表会议”性质的苏维埃制度,我国则实行“单一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们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历史的必然,是人民的选择,从中央苏区时期建立的中华苏维埃,到抗战时期的参议会,到解放战争时期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再到建国初期的政协会议,在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逐步探索形成,在建设和改革的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最终形成了既不同于西方三权分立政治制度,也不同于前苏联政体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中国这样一个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生产力又不是特别发达的国家。”
在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60多年来,已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优越性,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符合我国的历史国情,是能够保证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最好实现形式,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我们要深刻认识我国政治制度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必要性,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决抵制“多党制”“三权分立”等错误思想的影响与侵蚀,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始终做到在重大原则问题上头脑清醒、立场坚定。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实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先进性根源所在,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在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证国家政治生活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有效实施对国家对社会领导的最合适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制度载体。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国共产党既不是任何一个利益集团的代表,也没有自己的一党之私,它能够从全国人民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根本利益出发,制定出符合科学发展规律、人民群众拥护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项重大政治原则,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关键。”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从而有效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权力来自人民、权力服务人民的集中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各级人大都是在民主选举基础上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成整个国家机构,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这种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制度,在那些西方议会制、总统制、内阁制的国家里是无法实现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先进性和生命力,就在于它深深植根于人民群众之中。正如毛泽东所指出的“我们的责任,是向人民负责。每句话,每个行动,每项政策,都要适合人民的利益。”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施依法治国,实现国家各项事业有序开展和推进的制度保障。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就是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的职责,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的职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既能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全面发展的权利,又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组织原则,实现了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
民主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潮流,民主的形式对一个国家十分重要,而民主的实现形式,在不同国度、民族和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并没有统一的模式。在人类政治发展史上,大体有三种权力结构:一是行政权高于立法权和司法权,或是立法司法权融于行政权之中,于是就形成了专制、独裁的权力结构;二是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主要表现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总统共和制、议会共和制;三是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和司法权,也就是马克思所称的“议行合一”的权力结构,现以中国为主要代表。这三种权力结构中,行政至上、专制独裁自然难有民主可言;“‘三权分立’将代表民意的立法权与其他两权平行,这在民主程度上也是不够高的;只有充分代表民意的立法权高于司法、行政权,才能体现高度民主。”
我们要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扬民主,但是仅有民主又是不够的,没有适当正确的集中就会出现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和行而不果。民主集中制作为我国国家组织形式和活动基本原则,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按照民主集中制这个原则组织起来的。从民主方面看,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监察、审判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从集中方面看,人民代表机关掌握国家的一切权力,其他国家机关从属于代表机关;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划分上,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确保中央权力的集中统一。因此,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民主和集中的辩证统一,是充分民主和正确集中的辩证统一。
坚持和贯彻好民主集中制这一根本组织原则,就能够从制度上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和及时性。我们在决策中能够广泛吸引人民群众参加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便于实行“议行合一”,使我们制定的法律法规、作出的决议决定,更加符合实际、体现民意,更加合法、正当并具有高度权威。民主集中制有效避免了西方政治体制中的互相牵扯、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弊端,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形成社会共识,有利于团结和汇聚各方面力量。建国7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年我国经济社会持续高速增长,没有决策的科学、民主、及时和执行的统一、高效,是很难实现的,这就充分彰显了我国民主集中制度的巨大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