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7日以来,北京、河北、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重庆、四川、广东等省(市)人大常委会,以及杭州、温州、宁波、常州、怀化等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临时加开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各自的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这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近日关于“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创造性地开展地方立法工作,增强地方立法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的重要范例;同时,也为其他地方人大常委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主动回应解决当前政府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急迫的法治需求,为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治支撑提供了重要参考和有益经验。
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阻击战是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大事。在各类人员大量集中返城、企业集中复工的重要时间节点和“防输入、防传播、防扩散”的关键阶段,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有关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有三方面的意义和作用:
一是立足职能,为确保中央、省(市)委关于疫情防控重大部署落实落地提供法治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在疫情发生后作出重要指示,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要求抓紧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各地党委、政府也相继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政策性文件。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地方人大常委会及时作出有关决定,有利于强化责任落实,以法治方式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地方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是积极作为,为政府实施最严格的防控措施提供法治支撑。疫情发生后,部分人大代表建议地方人大常委会发挥人大立法职能、为疫情防控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各地政府部门和基层社区也提出了许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急迫的法治需求,希望及时出台相应的法规制度。贯彻“依法防控”的要求,主动适应疫情防控不同层面的法治需求,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借鉴以往的成熟有效做法,在特殊时期以决定的形式作出特别规定,依法支持并授权政府采取必需的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为政府落实最严格的防控措施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三是勠力同心,为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防控工作形成合力提供法律依据。疫情防控工作是当前国家乃至全社会最重要的一项工作,疫情防控涉及社会方方面面,既涉及对相关人员的排查和隔离、相关物资应急保障,还涉及社会管理诸多工作。由地方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有利于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配合疫情防控措施,团结一心、共克时艰,共同应对疫情挑战;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强化群防群治抵御疫情的法治保障,有力促进全社会科学、高效、规范地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这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近日关于“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创造性地开展地方立法工作,增强地方立法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的重要范例;同时,也为其他地方人大常委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主动回应解决当前政府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急迫的法治需求,为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治支撑提供了重要参考和有益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