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偷偷排放污水,把农田污染了;厂家制售伪劣食品,乱使用添加剂.....群体利益受到损害,这些事谁来管?能不能提起公益诉讼?”这些与公共利益息息相关的难题,如今在河北有了破解的良方。
立法解决难题
2019年9月28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于着力构建公益保护共同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公益诉讼是指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诉讼。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发展,各类公益违法行为增多,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等领域公益违法事件此起彼伏。由于公益诉讼涉及的是公共利益,而个人和社会团体承担相关诉讼负担的能力是有限的,所以,作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有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害的情形,相关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或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赋予了检察机关开展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职责。
自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实施以来,河北省检察机关认真履行公益诉讼职责,共立案1.3万余件,挽回被损毁和非法占用的林地耕地,监督恢复被污染水资源地,清理被污染和被非法占用的河道,查处假冒伪劣食品,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推进法治河北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检察公益诉讼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只有凝聚全社会力量,才能更好地实现保护公益的目的。但是,当前仍有一些单位、部门对公益诉讼认识不够,检察机关调查取证难、专业鉴定难、判决执行难,有关单位不配合,工作衔接机制不完善,影响了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
为把河北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推向深入,用法制来解决检察公益诉讼中遇到的难题,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会同河北省人民检察院起草了决定草案,提请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通过。
决定在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调查核实权的保障、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司法鉴定和经费保障等方面,作出了创新规定,让公益诉讼不再“难”。
扩展办案范围
可以说,检察公益诉讼是保护群众美好生活的法治利器。事实证明,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领域,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生产安全、信息保护等问题进行排查整治,从源头上解决舆论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群众可以从中感受到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为加大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力度,决定明确检察机关在按照法律已授权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五大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同时,进一步扩展办案范围,与群众息息相关的一些社会生活领域,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大数据安全、互联网侵害公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八大领域案件也包含在检察机关的办案范围内。
强化调查核实权
调查核实是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主要方式。在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肩负着重要的举证职责,不仅要证明公共利益受到了损害,而且要证明谁是公益损害事实的造成者。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还牵扯到在公益受损的过程中,有哪些行政因素掺杂其中,也就是行政机关有哪些失职行为。由于公益诉讼会涉及行政机关和社会多方面复杂的利益团体,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所面临的阻力和压力可想而知。
据此,决定第四条规定,检察机关可以约见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询问行政机关相关人员及利害关系人、证人。决定还规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配合检查机关依法开展工作,对不履行协助调查核实义务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干扰、阻碍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行为,区分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协作机制
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认为,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经常遇到“多头治理”问题,一些公益损害仅靠一个行政机关的整改,时常达不到理想的治理效果。检察公益诉讼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只有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各方协作配合,齐心发力,才能更好地实现保护公益的目的。
针对这一公益诉讼难题,决定规定各级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应当支持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并将其依法支持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情况作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为突出强调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特殊价值和行政机关的支持配合义务,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决定还明确建立完善联席会议机制、线索移送机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衔接机制、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机制等。决定还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有关人员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责任追究作出了规定。
先鉴定,后付费
据报道,某污水处理公司污染环境案中,检察机关索赔560万元,鉴定评估费用高达120余万元;一电镀作坊污染环境案中,鉴定评估费用甚至超过了修复费用……一起污染环境案的鉴定评估时间短则数月,长则一年以上。这些情况在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中并不鲜见。鉴定难、费用高、周期长等成为困扰公益诉讼工作的难题。
针对鉴定难、鉴定慢和办案经费缺乏等问题,决定明确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大推进生态环境损害、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司法鉴定机构建设力度。明确了对涉及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应当进行鉴定,难以鉴定的,可以参照行政机关的意见、专家意见等进行认定。最值得一提的是,决定规定,要推行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先鉴定、后付费工作机制,指导公证机构、律师为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提供法律服务。此外,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经费保障、举报奖励等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所需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环境监测、鉴定评估、信息化建设等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加强人大监督
人大常委会发挥监督职能,监督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可以为公益诉讼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提供坚强后盾。为此,决定要求检察机关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公益诉讼案件,在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的同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备。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同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和行政机关接受、配合法律监督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通过完善地方立法、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方式对公益诉讼工作开展监督。
“检察公益诉讼任重道远。在人大的监督、支持下,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通力配合,检察机关定会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作出新的贡献。”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何秉群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