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朋友间相互帮介绍工作的事情时有发生,有人认为:“签订劳动合同真是一件麻烦事,我们关系这么好,口头协定不就行了?”但最后可能“方便”成了麻烦,近日,高新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未签订劳务合同所引起的劳务纠纷案。
几年前,张某、刘某夫妻二人经本村村民徐某介绍,到王某的公司打工,出于信任,双方并没有签订正规的劳务合同而是用口头协议的方式规定公司每月向张某、刘某各支付劳务费3000元,同时管吃管住,之后,夫妻二人一直在王某的公司打工,但公司并没有按照口头协议按时向张某、刘某支付劳务费,期间夫妻二人多次向公司索要被拖欠的劳务费,均以各种形势被拒绝,无奈之下,张某、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法官在接收到案件后,迅速展开工作,第一时间向双方了解了情况,因为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务合同,办案法官只能通过询问其他证人以及调查双方转账流水的方式确定拖欠金额,但在确定金额之后,案件又出现了新的问题,公司表示没有能力支付夫妻二人剩余的工资,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案法官从情理、法理多个角度与公司的法人王某沟通,帮助他分析利害关系,最终张某同意支付拖欠夫妻二人的工资。
法官提示: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这既是对合同主体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有助于提高双方履行合同的自觉性,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为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一定要签订正规的劳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