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经济日报讯(记者彭文君)7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全国首部专门针对港口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规范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是港口大省,去年全省港口货物吞吐量完成12.34亿吨,位居全国第四位,港口成为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汉春介绍,与此同时,港口也是资源消耗、环境污染的“大户”,其污染防治还存在专项法律法规有空缺、职能部门职责不清晰、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等问题。为加快建设绿色港口,确保港口生态安全和环境质量,开展港口污染防治立法十分必要。
《条例》共七章59条。围绕港口建设污染防治、港口运营污染防治、港口船舶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范。
港区发展与港口经营密切相关,港区环境直接影响港口环境。《条例》明确,港区建设应当同步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的规划建设要求,优化污染治理模式,推进生产生活污水、雨污水净化处理后循环利用。
在做好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的同时,《条例》强调,要充分重视港口绿色发展,处理好污染防治与发展之间的关系,实现生态与发展互促共赢。明确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绿色港口建设,更好服务沿海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明确港口经营人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港口疏浚物资源化综合利用。
针对各类船舶污染物的防治特点,《条例》将污染物接收和处理的不同情形进行细化,明确船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分类储存船舶产生的污染物,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
此外,《条例》还对港口经营人主动进行环境治理、环境改造等方面进行激励和鼓励,推动实现从“被动治污”到“主动作为”的转变。明确港口经营人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