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7日是第4个世界食品安全日,主题为“食品更安全,身体更健康”。
近年来,河北省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指示要求,依法能动履职,为守护食品安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发挥了积极作用。先后部署开展了“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为民办实事 破解老大难”“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等公益诉讼检察专项活动,打好食品安全领域损害公益问题攻坚战、持久战,用心用情用力解决群众普遍关注的现实问题,推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稳进发展。在世界食品安全日之际,省检察院发布全省检察机关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提升人民群众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认知度、认同感,进一步提高全民食品安全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食品安全的浓厚氛围,助力“健康中国”建设。
2020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4272件,履行诉前程序3906件,提起诉讼428件。提起惩罚性赔偿3.92亿元,依法督促行政机关销毁假冒伪劣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6.94万千克。
河北省检察机关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甲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件办理照片
案件办理效果:李某甲等人生产、销售非法添加格列本脲、格列齐特、盐酸苯乙双胍、盐酸二甲双胍等禁用成分的食品,严重危害众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综合发挥刑事公诉和公益诉讼多元职能作用,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让违法生产、销售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以办案回应广大消费者的关切,也给广大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敲响了警钟。
案例二:石家庄市灵寿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加强养老院饮食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现场勘验检查照片
整改后照片
案件办理效果:2021年10月,灵寿县检察院在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中,聚焦老年人权益保护,通过实地检查、调查询问、调查取证发现灵寿县多家养老院食堂不同程度存在餐具消毒、食品留样、食品安全“三防”(防鼠、防蝇、防尘)等问题,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遂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切实提升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为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创造良好环境。
案例三: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含金箔“网红食品”行政公益诉讼案
现场走访调查
案件办理效果: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金银箔粉不是食品添加剂,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北戴河区检察院在走访调查过程中发现,辖区内个别商户存在存储“金箔”作为糕点或西点装饰的违法行为。这些商户为打造“网红食品”吸引眼球,向食品中添加“金箔”,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当地职能部门在检察机关的有效监督下,第一时间组织执法人员,对查实违法商户存储的“金箔”依法罚没,对检察建议中指出的个别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做好防护的情况,督促涉事商户立即整改,同时加大排查力度,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含“金箔”网红食品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全力守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实现了公益诉讼办案“三个效果”相统一。
案例四:秦皇岛市昌黎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粉条特色产业行政公益诉讼案
现场调查照片
整改前
整改后
案件办理效果: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对16家粉丝厂作出警告、责令改正、限期改正行政措施。相关企业及时落实留样、防疫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储存和运输,严格产品质量控制,增加出厂筛查工序。通过落实检察建议,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更加重视特色产业管理,对粉条加工企业建立台账,一户一档,利用各级追溯平台动态掌握粉条企业产品质量状况、人员素质、生产设备、产品流向等信息,加强专项整治。粉丝产业是昌黎县的特色、支柱产业。昌黎县检察院找准公益诉讼服务大局着眼点,以公益诉讼助力特色产业发展,规范民营企业经营,保护地区经济增长点,实现了双赢、多赢和共赢。
案例五:廊坊市三河市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生猪屠宰销售市场行政公益诉讼案
现场调查照片
座谈会照片
屠宰场消毒池整改前
屠宰场消毒池整改后
案件办理效果:三河市检察院组织市农业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召开座谈会,共商执法对策,推动行政机关相互协作,制定出台《畜禽肉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建立农安、食安、公安“三安”联动工作机制,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屠宰点、猪肉市场开展为期1个月的联合执法检查。在检察机关的监督督促下,市农业局对全市定点屠宰场防疫设施进行了督导整改,重新设置了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标准消毒池;市市场监管局在对农村畜禽肉销售市场进行常态化监管的同时,重点对乡镇农贸市场、农村大集、农村超市开展专项治理,共抽检肉类产品299批次,监督检查销售单位145家,对私屠乱宰违法销售的行为依法查处。通过各部门持续联合发力,助力社会治理体系完善,切实保障了当地猪肉质量安全。
案例六:保定市唐县人民检察院规范网络餐饮服务公益诉讼案
实地调查照片
案件办理效果:该案的办理,有效督促了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县域内网络订餐餐饮服务企业的日常监管。在检察机关的监督推动下,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网络餐饮服务开展专项整治,并从源头上保障了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加工及经营行为合法合规,实现了源头治理,净化了网络餐饮服务经营环境。期间,唐县检察院同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5次联合行动,实现了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
案例七: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诉苏某中等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庭审照片
案件办理效果:案件中,苏某中等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层级微商代理的方式,将添加了西布曲明的有毒有害减肥食品销往全国各地,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安全。为维护公共利益,沧州市运河区检察院提出苏某中等三人以涉案有毒有害食品的销售金额为基准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经过驳回起诉、检察机关上诉、发回重审,最后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加大了行为人的违法成本,能够真正实现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的立法目的,同时教育警示同行业者合法规范经营,有效净化了网络食品销售环境。在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探索阶段,沧州市区两级检察机关与法院加强沟通协调,逐步凝聚共识,形成在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打击违法行为的合力,为类案办理起到了引领示范作用。
案例八:沧州市东光县人民检察院诉杨某某等5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办案照片
案件办理效果:当事人为谋取利益向社会不特定消费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白酒品牌知识产权。东光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注重拓展公益诉讼检察与刑事检察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加强侵权证据收集;在确定当事人过程中,将非刑事追诉人追加为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不以不构成刑事追诉条件而否定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法院支持了东光县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当事人承担销售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款共计95.3901万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通过让不法行为人承担巨额赔偿,增加其违法成本,放大了威慑效应,提升了治理效果,为净化市场经济环境、保护知识产权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贡献了检察力量。
案例九:邯郸市广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改食品领域从业禁止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件办理照片
案件办理效果:收到检察建议后,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了王某某等5人各自经营店铺的食品生产、经营证照,责令王某某等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管理人员。广平县法院按照检察建议要求,及时将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判决结果抄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便对违法行为人尽快采取“终身禁止从业”措施。广平县检察院积极构建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协作配合机制,联合多部门有效整治违法从业问题,有力维护了食品安全和生产经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