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曹妃甸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为自己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行为后悔不已。
基本案情
三个月前的某一天,被告人甲约上三五好友,在朋友家中小聚,期间喝下数瓶啤酒。当日23时许,甲与好友告别,准备自行开车回家并夸下海口:“我的酒量好着呢,这几瓶啤酒才到哪,再说了我都拿驾驶证多少年了,没出过啥事,也算是老司机。”说罢,便驾车离开。
当日,曹妃甸区公安局设卡夜查酒驾,在对路过的机动车辆例行检查时,执勤民警发现甲有酒驾嫌疑。经呼气酒精测试,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检验结果超过80mg/100ml。侦查人员立即带其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9mg/100ml。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归案后,被告人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理。
综上,曹妃甸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
饮酒驾驶不等于醉酒驾驶。饮酒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对经酒精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80mg/100ml)的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均应当对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与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以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为依据。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反映危险驾驶罪犯罪程度的主要因素,其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行驶的路程、实际损害结果也是重要因素。同时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及其他交通违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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