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曹妃甸法院收到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甲某起诉被告乙某要求偿还借款3300元,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乙某工资3300元。
诉讼标的只有3300元,值得进行财产保全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
3300元确实不多,一般来讲真没有进行财产保全的必要,但是还应该坚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原告甲某50多岁,是一个看上去老实巴交的村民,他陈述自己每月才挣3000元,因为被告乙某在邻厂工作,乙某的姐姐跟他是同村,才借给了乙某4300元,乙某出具了欠条后只偿还了1000元,现在乙某赌博输光了钱,并欠下多笔债务,净身出户离婚了,剩下的3300元只称是没钱一直拖延不还,双方因为商量偿还借款的事差点打起来。甲某本来对能找乙某要回来钱已经不抱希望了,也是经过多方打听得知乙某在其单位还有一个月工资未领才赶紧起诉并申请了财产保全。
法官没有轻易相信甲某所言,但是乙某书写欠条后只剩3300元不还的行为引人深思。法官找到了乙某工作单位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打电话询问了乙某的情况,得知甲某所言属实,并了解到乙某确实还有工资未发放,单位可以配合法院的财产保全工作。
法官认为,如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可能造成本案判决无法执行,决定对乙某的工资进行保全,遂安排甲某迅速交纳保全费、提供了担保,并派出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持保全裁定书去乙某单位和银行冻结了乙某的3300元工资。
得知保全成功消息的甲某,终于松了一口气,对法官连声感谢,他既为保全成功而高兴,也为自己这么小的事给法院添麻烦而过意不去。法官告诉甲某,群众利益无小事,我为群众办实事,法院将会公正审理案件,切实保护每一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甲某安心地回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