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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披露地方存在保护区监管不严问题

来源:法治日报  2021-9-24 10:26:43

  国家级保护区内小水电该退不退饮用水源保护区违规建设房地产项目

  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披露地方存在保护区监管不严问题

  □ 本报记者 郄建荣

  近日,第二轮第四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以下简称督察组)公开通报7起典型案例,其中两起涉及保护区问题。一起是湖北省通山县九宫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滞后;另一起是四川省眉山市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违规开发房地产。

  督察组指出,目前,九宫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共有6座小水电站,其中,核心区内3座。按照规定,这6座小水电均应在去年年底前退出。“2018年4月以来,眉山市、仁寿县在黑龙滩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共审批房地产项目20个。”据督察组介绍,黑龙滩水库北部及西北部区域大量植被遭到毁坏,原有林木已被成片高楼和洋房取代,水源涵养功能基本丧失,影响了黑龙滩水库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通过这两起典型案例不难发现,当地方面临要发展经济还是要保护生态环境或者如何实现二者双赢时,仍然有一些地方难以做出正确选择。更不该发生的是,通山县企图以调代改,继续保留这些小水电站。而眉山则为保护区内的房地产开发“开绿灯”。

  督察进驻时仍有5座小水电站运行

  1982年,经通山县人民政府批准九宫山自然保护区成立,1988年2月,这一保护区成为湖北省第一批省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2007年4月,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九宫山自然保护区是华中地区生态系统保存完好的保护区之一,国家珍稀濒危保护野生植物十分丰富,保护区内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多达39种,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长江中下游生态环境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018年,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根据意见要求,2020年底前,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的水电站原则上要退出;在保护区批准设立前合法合规建设的水电站,可以限期退出,但不得超过2022年。

  今年9月,督察组进驻湖北后发现,九宫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共有6座小水电站,分别为集潭一级、安平二级、集潭二级水电站;缓冲区内3座,分别为太阳、石凯、安平三级水电站。随后,督察组对这6座小水电的清退情况展开调查。督察组通过对地方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发现,这6座小水电站均应在2020年底前退出。但通山县却放松要求,将退出时间延迟至2022年底。督察组指出,截至督察进驻时仍有5座小水电站在运行。

  督察组还发现,石凯水电站不仅不退出,反而扩大产能。2014年,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石凯水电站进行改造扩建,装机容量由400千瓦和250千瓦各一台改造为两台400千瓦。

  “位于保护区核心区的集潭二级水电站在相关材料中称其首次投产日期为2003年5月,并以其在环评法生效时间(2003年9月1日)前建设为由,认为无须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但督察发现,集潭二级水电站两台水轮发电机铭牌标识的出厂日期分别为2003年12月和2005年1月。”督察组指出,集潭二级水电站不可能在2003年5月投产发电,水电站应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却一直没有办理。

  同时,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要求,要确保小水电站稳定足额下泄生态流量,并于2020年12月底前安装动态视频在线监控设备,开展生态流量监测工作。

  但督察组发现,九宫山自然保护区内的6座小水电站均未设置能保障稳定足额下泄生态流量的设施,也未开展生态流量监测。其中,集潭二级水电站还存在私自封堵生态流量泄放通道行为。今年9月3日督察组现场督察发现,集潭二级电站在大坝中间新挖一个放水口作为生态流量泄放通道,但该通道却被挡板封堵,无生态流量下泄,导致下游河道干涸。

  饮用水源准保护区违规开发房地产

  位于眉山市仁寿县的黑龙滩水库是眉山市区、仁寿县、乐山市井研县近300万名群众的饮用水水源地,生态功能和地位十分重要。但是,今年9月,督察组深入眉山市仁寿县下沉督察时却发现,近年来,眉山市、仁寿县违法在黑龙滩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规划建设大量房地产项目,对保护区生态功能造成严重影响。

  督察组下沉督察发现,2017年12月,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禁止在准保护区内新增居民集中居住点。但督察却发现,2018年4月以来,眉山市、仁寿县违反《条例》规定,在黑龙滩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大肆开发房地产项目,导致准保护区内居民集中居住点大量增加。

  其中,长岛未来城、天府生态城两个片区已审批房地产项目20个,规划建设楼房1097栋(其中低层楼房542栋),总用地面积约3222亩,建筑面积约332万平方米。督察组说,截至目前,两个片区已建成楼房322栋(全部为低层),占地约546亩,建筑面积约37万平方米;在建楼房775栋(其中低层楼房220栋),占地约2676亩,建筑面积约295万平方米。大量低层楼房邻水而建,严重挤占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空间。

  督察组现场调查发现,黑龙滩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违规建设的房地产项目严重破坏黑龙滩水源地生态环境。

  据督察组介绍,《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非更新性、非抚育性采伐和破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和其他植被。但督察发现,2018年以来,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违规为有关房地产项目办理林地使用手续,导致黑龙滩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342.56亩林地被侵占,其中防护林63.45亩。同时,由于监督管理不到位,2018年以来,黑龙滩流域内还发生88件破坏林地案件,涉及林地面积761.58亩,其中防护林56.80亩。

  督察组在现场看到,黑龙滩水库北部及西北部区域大量植被遭到毁坏,原有林木已被成片高楼和洋房取代,水源涵养功能基本丧失,影响了黑龙滩水库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此外,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四川省黑龙滩生态环境保护试点总体实施方案》,眉山市应于2017年年底前建成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项目53项。截至此批督察时仍有8个项目未完成甚至未实施,其中应建设的4000亩生态涵养林只完成了192亩,仅占4.8%。

  地方政府为违规房地产开发“开绿灯”

  《湖北省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退出类水电站应制定“一站一策”退出方案,同时还要明确退出时间,拟定退出程序。2019年10月,通山县发布《通山县小水电清理整改“一站一策”工作方案》,提出要进一步制定退出类小水电站具体拆除方案,“但之后一直没有编制具体拆除方案,也没有启动实质性工作。”督察组指出,通山县还以“部分地块保护区设立前就存在合法的水利水电设施”的不实理由,在上报的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中,将6座小水电站所在区域由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调整为一般控制区,企图以调代改,继续保留这6座小水电站。

  而在黑龙滩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违规建设房地产问题中,督察组指出,2020年4月,眉山市人大法工委在无法律解释权的情况下,向仁寿县人民政府出具违背立法本意的法律解释。

  据督察组介绍,2018年2月,眉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在审议天府生态城、长岛未来城片区项目规划时明确,眉山市人大常委会要对《条例》有关禁止性条款作出书面说明。“眉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无法律解释权的情况下,分别于2018年3月、2020年4月向黑龙滩风景区管委会、仁寿县人民政府出具书面说明,违背立法本意,将《条例》中‘禁止在准保护区内新增居民集中居住点’的规定,解释为‘本款规定的立法原意是禁止在准保护区内场镇规划区外的农村地区新增居民集中居住点’。”督察组认为,这实际上是为保护区内房地产开发“开绿灯”。由此,直接导致黑龙滩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20个房地产项目相继违法开工建设。

  针对湖北、四川两地保护区存在的问题,督察组指出,通山县态度消极,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小水电站整改不力;对小水电站不能稳定足额下泄生态流量问题监管不力,影响生态环境。眉山市、仁寿县贯彻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存在偏差,没有正确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对黑龙滩水库的特殊重要地位认识不到位,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不力。

责编: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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