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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的短视频

来源:《公民与法治》第350期   作者:陆京慧  2021-8-18 10:48:04

  随着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越来越需要“碎片化”“短平快”的视听娱乐形式,短视频平台应运而生。由于时间有限,很多人难以完整地看完一部影视作品,就到网上去搜索“切条的”“浓缩的”影视作品或者文学作品的“精华版”。于是,网络上“一分钟带你看完一部电影”“5分钟带你看完一部大片”等二次创作的短视频比比皆是。而许多这样的二次创作,都并未经过版权方的授权。

  那么,这些对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等作品进行剪辑搬运的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呢?

  影视作品“搬运工”

  山东籍小伙子张凯最近感到很苦恼,因为有一家影视公司把他告上了法庭。

  张凯毕业于某大学的影视编导专业,父亲是山东一个县城颇有名气的企业家。为了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他没有听从父母的建议回山东老家接手家族企业,而是只身到大城市求职。他雄心勃勃地向许多影视公司投去了简历,但是,大多都没有回音。经过一番碰壁之后,他清醒地认识到,凭自己的专业水准和经验,暂时找不到专业对口又能发挥所长的工作。于是,他决定自主创业。

  张凯发现,以热播剧和综艺节目为题材的短视频非常火爆,一些自媒体制作的短视频获得了非常高的人气,于是,他也打算做自媒体,把制作短视频作为创业的突破口。

  张凯非常喜欢看电影和电视剧,尤其喜欢看网络剧。他认为,许多影视作品制作水平很高,非常值得推广。但是,现在影视作品太多了,观众根本不知道看哪部剧,如果没有影片介绍或者是“花絮”来推荐,就没法吸引观众;没有收视率,这部剧就可能会石沉大海。有的观众没有时间也没有耐心完整地看完一部影视作品,只喜欢看剪辑后的“速食版”“精华版”,而如果观众喜欢上了某影视作品的片断,就会找整片来观看。所以,实际上,剪辑过的影视作品短视频是帮助原作品打入市场的好工具。张凯想,自己现在还没有能力创作电影、电视剧,但是可以做这些作品精华部分的“搬运工”,一来可以提高编导水平,二来可以帮助这些影视作品迅速进入观众的视野。

  于是,他在某自媒体平台申请了账号,发挥自己的专业所长,加上对作品独特的分析理解,对一些影视作品的精华部分进行剪辑,并配上精练的解说,制作成三五分钟的影视作品“浓缩版”短视频,帮助影迷们快速了解一些影视作品,并引导他们如何欣赏。短视频制作完成后,他把这些短视频发到了自媒体平台上,不久就吸引了众多粉丝关注。久而久之,他在圈内小有名气,很快就拥有了很高的关注度。他通过平台广告流量分成获得一部分收益,而且,还可以通过宣传营销和直播带货等形式获得报酬。甚至,还有一些知名的短视频网站和他联系,要求分享他的“切条”短视频,并支付他一定的报酬。张凯的“事业”越来越红火。

  2020年8月的一天,张凯正在工作室里为新制作的短视频写解说词,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某影视公司把他起诉至法院,原因是他制作的短视频侵犯了影视公司的著作权。

  短视频是否侵权

  这家影视公司制作的影视作品,在卫视和网络视频平台都有良好的表现。前不久,公司制作了一部20多集的电视剧。这部剧播出后,还未引发热度。张凯认为,这部剧的剧情跌宕起伏,演员虽然都是新人,但是表演功力不俗,值得推荐,因此,就把每一集网剧都制作成了一个5分钟的短视频,发布到短视频平台。

  影视公司发现后,向短视频平台和张凯发出了信函,以侵权为由,要求平台删除短视频,停止侵权,向影视公司道歉,并作出一定赔偿。张凯并没有把影视公司的诉求当回事。他认为,在网络上,像他这样制作“切条”短视频的人比比皆是。既然影视作品是播放给大家看的,怎么会有侵权的说法?

  影视公司和短视频平台、张凯没有达成解决问题的一致意见,于是,把短视频平台和张凯起诉至区人民法院。

  影视公司认为,张凯擅自将某电视剧的多个片段剪辑成短视频,总时时长为120分钟,这种二次创作未经授权,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他的二次创作,给原创团队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破坏了影像原有的艺术性。主创人员花费了大量精力,精心埋设伏笔,进行情景铺垫,演员们努力工作,演绎角色。作品许多精彩的细节和情节所表达出来的完整内涵,都需要观众去认真欣赏体会。结果,这些成果统统被删去,短视频仅仅以简单粗暴的方式将影片的爆点和看点密集呈现,这是对作品主创者劳动的侵犯和伤害。

  影视剧和综艺节目是创作门槛很高的视听艺术。影视视频公司和电视台要花费大量财力、人力和物力生产制作出电影、电视剧和综艺节目。但短视频平台未取得影视作品版权方的授权许可,以很少的资金投入,便将对影视作品进行剪辑、切条、搬运而生产出的短视频内容发布到网络牟利,属于严重侵权行为,应当赔偿影视公司的经济损失。因此,影视公司请求法院判决短视频平台和张凯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影视公司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2020年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六)视听作品”,而修改前的第三条第六款法律条文表述为“电视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统一改为“视听作品”,意味着著作权保护的范围进一步扩大。网络短视频等新类型作品获得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剽窃他人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修订后的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最后,经过法院释法和调解,短视频平台同意赔偿影视公司6万元。

  规范短视频行业势在必行

  近年来,随着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短视频对于人们的吸引力日益增强。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络视频用户规模达9.27亿户,其中短视频用户规模为8.73亿户。短视频制作者剪辑、搬运热播电影、电视剧和综艺节目,放在自己的账号上,从中牟取利益;一些平台通过对影视作品实施剪辑、切条、搬运、传播获得了超高点击量而赚取利益。而这种碎片化剪辑的创作成本和创作门槛都很低。

  对此,影视公司负责人认为,极简化、功利化的剪辑,给观众造成了囫囵吞枣式的观影体验;更有甚者,有的影视短视频自媒体盗剪别人的作品,甚至曲解或篡改作品原意,破坏了影视作品的完整性和艺术性。

  据人民网研究院统计,目前围绕短视频制作方式主要有5种侵权形式:秒盗,即上传一两分钟后就被盗取;长拆短,把电影分拆成短视频;画中画,指将视频采用分屏形式放在另一部视频中;二次创作,即未经许可对影视经典等进行“二次创作”;微加工转发,即删除片头片尾,将标识打码等。

  影视从业人员表示,此案只是冰山一角,短视频侵权的事例大量存在。影视公司制作的一些热播剧刚一上线,短视频平台、短视频创作者就把剧情进行“切条”来发布,一些观众就不再看完整的剧集。这对影视业务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但是,主创团队进行维权很艰难。一是维权成本太高,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去取证,还要支付律师费;二是获得的赔偿有限,数额往往低于维权成本,得不偿失;三是浪费时间,短视频平台收到投诉后,不会马上删除短视频,而是要走程序,让他们一等再等,而等待的每一分钟都是损失。所以,一些影视公司在面对短视频侵权时选择了忍耐。

  但是,最近随着公众和行业版权保护意识的不断加强,行业相关机构多次就短视频未经授权而复制、传播等侵权行为发声。据报道,4月23日,由中国电视艺术交流协会、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等行业协会、影视内容创作机构,还有文化传媒公司、影视投资公司等,再度联合发出倡议,倡导加强版权保护意识,倡导短视频平台推进版权内容合规管理、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提升版权意识。对于这些诉求,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局长公开表示,会继续加大对短视频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呼吁短视频平台也都履行好主体责任。

  4月28日,国家电影局发布消息称,将加强电影版权保护,依法打击短视频侵权盗版行为。针对当前比较突出的“XX分钟看电影”等短视频侵权盗版问题,国家电影局将配合国家版权局继续加大对短视频侵犯电影版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整治短视频平台及自媒体、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未经授权复制、剪辑、传播他人电影作品的侵权行为,积极保护广大电影版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界人士认为,短视频侵权,多为侵犯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著作权人依法获得报酬的权利。但是,也不是所有二次创作的短视频都属于侵权。合理合法使用他人的视听作品不能构成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合理使用是指在文艺评论中可以适度引用他人作品,或者为报道新闻而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如果传播影视作品片段是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或者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而进行适当引用,或是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而翻译或少量复制,则不构成侵权,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同时也不需要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

  但也有网友表示,影视短视频自媒体截取的都是影视作品的精华片段或是有趣的片言只语,满足了人们在紧张工作之余,利用碎片化时间高效观看影视作品的需求。短视频是移动互联网普及的产物,带来了文艺作品的一种新型传播形态。对影视作品再加工而形成的二次创作,激发了普通人的想象和创作才华,在某些情况下也能推动原作品的传播。影视制作公司应该以开放的心态,和短视频平台以及公众账号运营者共同探讨合理的授权方式。有些影视公司表示,要尝试在合法授权的基础上,让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参与进来,提供形式多样、有独创性的精品短视频内容;长短视频互相补充、互相推进,构建良性发展态势。

  每一样新事物的诞生,总会经历一个“野蛮生长”的过程,希望随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进一步完善,短视频能够回归合法有序的健康发展轨道。(文中人名为化名)

责编:檀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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