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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比赛中受伤,谁该为此担责?

来源:《公民与法治》第349期   作者:陆京慧  2021-8-17 16:36:06

  一些体育竞技活动,如球类运动、田径项目、冰雪运动、搏击类运动等,都具有强烈的对抗性,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一些娱乐休闲活动,如骑马、攀岩、公路骑行等,也属于存在一定风险性的活动;此外,在河道游泳、冰上行走、搭乘醉驾者等行为,也属于进入一定危险区域或从事一定危险性活动的行为。那么,自愿参与这些活动的人发生身体损害,该由谁担责?

  追求梦想的足球爱好者

  林永国是一名建筑设计师,但从小就喜欢足球运动。上中学的时候,林永国就经常在课余时间和同学踢足球。在体育老师的指导下,他的球技颇有长进,老师说他是一个踢足球的好苗子。但是,林永国的父母不同意他把精力放在这种“没有必要”的兴趣活动中。他们认为,男孩子应该学好文化课,将来考上一个好大学,靠踢足球是不能“踢出”一个好人生的,所以严格禁止他在课余时间踢足球。整个高中阶段,林永国只能背着父母偷偷练球,但还是被细心的父母发现了,从此以后,林永国的父母天天接送他上下学,不留给他一点自由支配的时间。在这样严格的管制下,林永国对足球的渴望反而更深了。但父命难违,他只好放弃足球梦想,努力学习,最后考上了北京的一所理工类大学,毕业后在一家建筑设计院当了一名设计师。

  因为少年时期的足球梦未能实现,上大学和工作以后,林永国都保持着对足球运动的热爱。虽然不能成为职业球员,但他一有机会便和同学、朋友踢球,时不时参加一些业余足球爱好者组织的比赛。即便现在已经有30多岁了,但林永国一看到哪里有绿茵场,就有上场奔跑的冲动。

  参加比赛意外受伤

  林永国工作后不久,便和一个北京姑娘结婚,生下一个可爱的儿子。为了实现少年时代对足球的执念,他在儿子7岁时就培养他踢足球,但是儿子没有遗传他的运动细胞,对踢球等体育运动毫无兴趣,倒是对画画很感兴趣。因此,林永国感到非常遗憾。但是,他还是尊重儿子的选择。为了避免儿子的兴趣像他小时候一样受到压制,他在一家培训机构为儿子报了一个油画班,每个周六的下午送孩子去上课。

  培训机构紧邻一所大学校园。每次把孩子送到油画班后,林永国都会去足球场看大学生们练球,还经常会和教练聊聊踢球的技巧。时间长了,他和经常去踢球的学生就熟悉了起来。有时,他还会到球场中和学生们练一会儿球。

  一个周六的下午,林永国把孩子送到油画培训班后,就被防护网那边的大学足球场吸引了。绿茵场上,一些大学生正在进行一场非正式的足球比赛。林永国马上跑到球场边,兴致勃勃地观赛。不一会儿,他就心里痒痒,有一试身手的冲动。这时,正好有一个队员摔倒后想休息一下,经教练同意后,林永国换上了球衣,替换了那个队员参加到比赛之中。

  刚上场的时候,林永国觉得自己有使不完的劲,但年过30的他毕竟体力比不过20岁左右的大学生,在一次奔跑抢球的过程中,对方一名球员小程与之发生碰撞,他倒地后感到膝盖处疼痛不已。一开始,他还尝试着站起来,但是感觉疼痛难忍,冷汗直流,便又抱着膝盖倒了下去。教练和学生们发现他的异常后,赶紧中止比赛,围了上来查看他的情况,只见林永国脸色发白,表情痛苦,便知道他的伤势不轻。教练赶紧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把他送至医院治疗。

  经医生诊断,林永国的右膝受外伤,引起了膝关节半月板骨折,需要住院手术治疗。林永国受伤住院期间,与之发生碰撞的大学生小程多次到医院探望林永国,对意外事故表示了歉意,还送去了不少补养品。起初,林永国认为,踢足球哪有不受伤的,况且小程也不是故意把他撞倒,他并不责怪小程。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休养,林永国出院了,花费医疗费4万多元。

  伤恢复得差不多之后,复查时医生的一句话,让林永国对自己的伤情有了新的认识。医生说,他的半月板断裂,很容易导致半月板翘起,摩擦膝关节内部的软骨,会导致膝关节疼痛、肿胀,并且还容易过早地出现软骨的变性、断裂。这就是说,林永国膝盖的伤可能会留下一些后遗症,而且不能再剧烈运动,这也就意味着他以后不能再快意地踢足球了。林永国越想心里越难过。于是,他的心态也发生了变化。

  他仔细地回忆了当天在球场上的各种细节,认为虽然足球比赛中存在合理冲撞,但是小程当时的冲撞过猛。当时,小程是从右后方和他发生冲撞,使用的不是规定的臂侧部,冲撞时手臂也没有按规定紧贴体侧,而是带有推搡的犯规动作,导致他摔倒,膝盖受伤。他认为,小程应该对他的伤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学校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场地地面太滑,教练对于学生踢球时的犯规动作缺乏纠正和管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林永国伤势好转之后,便找到学校和涉事的小程,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自己的医药费和今后的营养费、康复费用等共计8万元。

  对此,小程感到非常委屈。他和林永国曾经多次一起踢球,彼此之间也可以称得上是朋友。他认为,在足球场上争抢球时发生的碰撞实属正常行为,自己对他受伤深表歉意,可以适当地给他一些友情补偿,但是不意味自己存在过错。

  学校认为,林永国是自愿参加非正式的训练式足球赛,并不是学校出面组织、邀请他参加的正式比赛;而且,学校在发现林永国受伤后,及时救助,并拨打急救电话把他送到医院,还派专人看护,已经尽到了责任。因此,学校没有组织和管理上的过失。

  由于双方对责任的划分和赔偿的金额意见不一,所以没有达成协议,于是,林永国一纸诉状,将小程和学校告上了区人民法院。

  林永国认为,足球场上的冲撞力度要适当,不得用力过猛或做带有危险性的动作。小程的行为超出了限度,属于过失伤人,应对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小程辩称,足球场上的合理冲撞在所难免,如果不能发生合理的肢体接触,足球比赛就没有对抗性,足球运动也就失去了应有的魅力。他在抢球时,处在林永国的右侧,并没有从他身后铲球和冲撞,是在公平的情况下进行合理冲撞,既没有犯规,也没有伤人的故意,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认为,林永国是自愿参加足球比赛的,他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此项体育运动带来的风险,对此也应该有自甘风险的意识。足球场地符合相关标准,学校对受伤的林永国及时实施救助,没有延误病情,不存在管理缺失的情况,所以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结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和林永国的伤情作出判决,小程赔偿林永国8000元,学校赔偿林永国1.2万元。

  小程和学校均不服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厘清责任“自甘风险”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足球运动是一种对抗性运动,本身具备一定程度的风险,如果参与者自愿参与,只要加害人不是故意或者没有重大过失,那么受害人的损失就要自己承担。林永国参加足球运动长达十几年,对足球运动存在的风险应该知晓。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林永国应充分了解此项活动的风险性,并结合自身的身体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再决定是否参加此项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也就是“自甘风险”原则,也叫危险自愿承担。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呢?首先,从事的活动具备相关风险,且该风险是自始至终客观存在的。其中风险性是指行为过程中有可能产生的并非一定产生的损害后果。第二,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按照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预见危险的存在,并可作出理性的分析和有效的选择。第三,行为人应明知参与此活动存在一定的风险,仍自愿参加。自愿方式应包括口头明确同意或签订条约、合同等书面明示方式,也包括当事人以自愿参加活动的行为而表示的默示方式。第四,行为人作出的行为不是为了履行道德或法律义务而承担风险,而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选择进入到危险中,比如为了荣誉、获得满足感、挑战自我等。

  民法典第一次确认了“自甘风险”可以作为法庭判决的免责事由,规定了文体活动中出现意外后各方应负的法律责任。

  林永国有参加足球运动的经验,也知悉足球运动存在的风险。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有能力分析风险,也有能力作出理性的、是否可以参加此项活动的判断。为了获得运动的快感,林永国在知悉足球运动可能带来风险的情况下,自愿参加足球运动,是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自甘风险”情形的。

  然而,如果参加者故意对其造成伤害或者有重大过失,那么加害方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民法典中安全保障责任的规定。

  足球比赛是在激烈对抗中进行的,对于足球运动员来说,冲撞是经常遇到的。既要不怕被冲撞,又要能合理地进行冲撞,这就要求运动员要有健壮的体魄,还要有高超的技巧,使冲撞合理,以达到控球的目的。从案件的调查结果来看,小程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和客观上对运动规则的重大违反,故其对林永国受伤不存在过失。学校的足球场地符合相关标准,设施完善,现场不存在安全隐患;在比赛过程中,有教练在场监督管理,而且,在受伤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拨打急救电话进行送医治疗,也尽到了合理的安全管理义务。因此,学校在管理上也并无缺失。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足球比赛是激烈对抗性的竞技运动,人身危险难以避免,如果参加者自愿参与,应属于自愿承担危险的行为。只要行为人没有侵害受害人的恶意,对损害的发生就没有过错,就不构成侵权。最后,法院判决,小程和学校没有过错,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经法院对民法典相关条款进行释法,林永国和小程相互谅解,握手言和,小程自愿支付林永国补偿款6000元。

  法律界人士认为,在民法典出台以前,有一个长期困扰学校体育教育的难题,那就是,一旦学生在运动中受伤,组织者就要承担责任。有时,即便学校没有责任,但法院仍然判决学校承担“人道主义补偿”。这种现象,成为制约校园体育活动开展的重要因素。民法典“自甘风险”的条款规定,对文体活动中出现意外的各方责任加以界定,解决了开展校园体育的难点。其传递的法治理念,对促进学校体育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此外,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对全社会开展体育活动也有重要影响。法学界专家认为,把自愿参加体育活动、自甘风险的原则明确写入法条,实现了体育界一项强烈的立法期待。

  但作为对“自甘风险”条款的补充,民法典还特别规定体育活动组织者和经营管理者的责任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体育活动的组织和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出现人身损害问题,是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意味着,校方是否承担责任,关键看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法律工作者建议,学校和教育机构在举办体育活动时,要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避免发生伤害事件和法律纠纷。要对体育活动有详细的安排、完善的细则;做好相应场地、配套设施的建设,确保学生在安全的环境内进行体育活动;从事剧烈的体育运动之前,要了解清楚学生的身体状况;加强体育老师的安全防范意识,在从事体育运动前警示学生注意防范可能导致的人身损害。

  作为文体活动的组织者,应充分履行谨慎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为避免产生纠纷时责任不明,组织者可以书面形式告知参加者此项活动隐含的风险和可能的损害结果,必要时可要求参加者签署相关书面文件;还可利用第三方转移风险,比如由参加者购买保险或组织者赠送保险,确保风险发生后受害方得到经济补偿。(文中人名为化名)

责编:檀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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