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租赁共享汽车并驾驶上路,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人,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近日,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对厦门市一起酒后租赁并驾驶共享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车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12万元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伤者陈某超过交强险限额的损失38.9万元由车辆所有人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平台经营者某科技有限公司各承担5%的赔偿责任,由车辆驾驶人肖某承担90%的赔偿责任。
2019年12月16日早上,肖某酒后租赁共享汽车并驾驶上路,与陈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陈某受伤。经交警认定:肖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过错在本起事故中起直接作用,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在事故中未存在违法行为,不负事故责任。
之后,陈某向同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车辆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及商业险的保险限额内赔偿其各项合理损失50万余元,保险不能或不足赔偿部分由车辆驾驶人肖某、车辆所有人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平台经营者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共享汽车登记所有人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条款(保险金额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某科技有限公司是滴滴出行APP中“小桔租车网约车商城”的平台经营者,该科技有限公司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签订一份平台合作协议,约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滴滴共享汽车”品牌使用、共享汽车业务技术支持、共享汽车服务咨询等服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汽车服务公司和科技公司是否需要对事故损害后果承担责任以及责任比例问题。从平台合作协议的约定来看,汽车服务公司作为案涉共享汽车的所有人,实际上是以科技公司授权使用租车平台,借助其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并向其支付信息服务费的形式从事汽车线上租赁业务,二者对肇事车辆经营均取得相应的利益。二者在租赁案涉车辆时未对用户取车时的准驾状态进行审核,放任了此类危险驾驶行为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其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共享汽车的经济模式使得汽车租赁相应的风险呈扩大效应,相较于传统的线下租赁其更应关注用户驾驶资质、准驾状态的审核。但考虑到共享汽车作为新生事物,该注意义务的履行存在一定局限性,法院酌定二者对于本起事故各承担5%的责任。
另外,肖某在本案事故发生时存在醉酒驾驶的事实,且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肖某理应对其醉酒驾车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保险公司以法律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并对相关条款以字体加黑加粗进行提示,相关免责条款依法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故保险公司提出在商业险范围内不负赔偿责任的诉讼主张法院予以支持,但其提出在交强险范围内不负赔偿责任的诉讼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