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文安县检察院组织该县某工程公司涉案人员开展座谈会,以案释法进行普法宣传,引导民营企业依法办事、守法经营。
事情源于今年初。“我恳请依法监督撤案,还我一个清白。”今年2月底,一名群众来到文安县检察院反映情况。2020年11月,某工程公司通过公开竞拍的方式从文安县某局处取得施工取土权,后因取土超量问题双方发生争议。今年2月,该局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立案侦查。
来访群众系某工程公司负责人骆某的家属,他认为骆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一是与该局签订了合同,即使存在多挖取土方的行为,也应按民事纠纷处理;二是取土现场并未划定明确的界限,施工过程中一直接受该局现场执法人员的监督和指导,按其指令进行取土,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和盗窃的主观故意。
文安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详细审查核实该案证据材料,并到现场实地查看情况。今年3月11日,该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回复《立案理由说明书》称:承包方骆某等人违反合同约定,挖取合同外地平面以下土方,在监管人多次劝阻下继续挖土。承包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合同规定超挖土方6631.5m2并卖出占为己有,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且数额已达到立案标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们调取该局在场人员和骆某某方现场施工人员的言辞证据以及对骆某某方叫停施工的具体时间和方式,并向现场施工人员核实当时的具体情形。”经审查,承办人认为认定本案盗窃罪的证据不足,随即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侦查提纲》,要求进一步核实骆某某方的已经取土量,以确定骆某某方是否明显超出合同中约定的内容等。
3月26日,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文安县检察院决定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法官、律师等担任听证员。听证会上,围绕此案系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展开探讨,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认为本案不构成盗窃罪,同意检察机关拟监督公安机关撤案处理的决定。具体理由是:双方签订合同时对地平面以哪边为标准未曾约定,后期亦无补充协议,由于案发现场大面积凹凸不平、很难根据交易习惯或者相关条款确定合同内容,因双方约定不明,后期亦未进行过约定,双方具有主观上认识的不一致实属正常,据此不能认定承包方具有非法占有土方的目的。并且承包方尚未交付工作成果,本案案发时合同尚未履行完毕,该局强行叫停骆某某方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承包方“非法窃取公私财物”。双方合同约定不明引起的纠纷,可以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解决。
日前,该院召开检委会研究决定后,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公安机关当日撤销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