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举日前:
1、计算公民年满18周岁的时间。以当地选举日为截止日期。年龄以户籍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准。
2、公布选民名单的时间。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
3、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的时间。选举委员会将各方面推荐的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汇总后,按姓名笔画为序排列,应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按选区公布。
4、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时间。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于选举日的7日以前,以姓名笔画为序排列,按选区张榜公布。
5、公布选举日时间。选举投票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应于选举日的7日以前,同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一并公布(选举日时间即代表选举的正式投票日期,由区选举委员会规定)。
6、停止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介绍的时间。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即可开展宣传、介绍候选人工作,但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7、选区的大小,按每个选区选1-3名代表划分;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8、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双过半)。
9、宣布选举结果的时间。 投票选举结果应于当日宣布。
10、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
二、新一届一次人代会召开:
11、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包括县、乡),应在代表选出后的两个月内召开。
12、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
13、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14、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15、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16、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人数应多于应选名额的1/3至1倍,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名额的1/5至1/2。
17、四长候选人数一般应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人大副主任、副县(区)长,副主席、副乡镇长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多1—3人;人大委员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多1/10至1/5。
18、区级人代会会期不得少于2天,有选举任务时适当增加;乡(镇)级人代会换届选举时会期不得少于2天;例会不得少于1天,有选举任务时会期适当增加。
注:11-13 17、18 适用地方组织法;其它适用选举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