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全票通过《河北省长城保护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出台为加强长城保护利用、阐释长城价值、弘扬长城精神,推进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解决长城文化价值发掘和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和弱项提供了有力法治支撑。
亮点一:明晰责任,政府是长城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长期以来,长城保护的法定职责落实情况一直存在短板,曾出现保护与利用“两张皮”、跨边界管理相互推诿等现象。为此,条例对各级政府、文物部门、村(居)委会和社会力量承担的保护责任进行了层层分解、清晰界定。一是压实管理责任。规定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文物部门的监管责任,毗邻的政府部门要落实分段管理责任,做好管理衔接,确保长城点段巡查、看护、管理全覆盖。二是明确保护机构。规定省政府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点段确定长城保护机构,保护机构建立工作日志,依法开展巡查、养护和监测,协助做好长城日常养护、抢险加固、修缮等保护维修工作。三是建立毗邻省份协调机制。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与毗邻的长城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共同建立长城保护协调机制,尤其要做好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长城保护管理工作,协商长城保护重大事项,开展联合执法巡查等,让跨界长城保护有法可依。
亮点二:保护优先,打造长城健康生态
条例坚持预防为主,最小干预、整体保护的原则,勾勒出“规划清、机构明、人员齐、档案新”的长城精细化保护体系。一是做好基础工作,分级编制规划。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省长城保护规划,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保护规划,并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时落实长城保护规划规定的保护措施。同时规定,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建设污染长城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长城安全及其环境风貌的建设。二是做好经费保障,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长城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各级支出责任,用于长城日常巡查与养护、抢救性维护、监控监测、装备购置、长城保护员补贴和培训等。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设立长城保护公益基金,接收社会捐赠,参与长城保护工作。
亮点三:人人参与,实现长城保护共治共享
保护长城、传承长城精神不仅是政府的任务,还应该是全社会、全体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2003年,我省首创长城保护员制度,主要依托长城爱好者、研究者以及长城沿线村民,发挥他们靠近长城的优势,对长城进行动态安全监管巡视,被推广为全国长城日常保护的重要举措。条例一是完善了长城保护员聘用程序、责任和经费保障。长城保护员应当对负责的长城点段进行日常巡查、看护并做好记录,及时报告长城及其整体环境风貌、保护标志和防护设施状况,做好长城保护宣传等工作。二是鼓励动员社会力量进行认领保护,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长城公益活动,实现全社会共治善治的良好局面。三是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优势。规定长城沿线的村(居)委会要宣传普及长城保护知识,组织动员村(居)民开展长城保护活动。
亮点四:加大监管,强化法规刚性约束
我省长城多分布在崇山峻岭等人迹罕至地区,监管难度大。为确保长城安全,条例一是健全制度机制,规定了约谈制度、监督公示制度、公益诉讼制度,明确了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对不履行长城保护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约谈。二是细化监测预警。规定了长城监测预警机制,细化了执法巡查方式。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制定长城执法巡查工作方案,对长城文物本体、环境、管理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和全面巡查。对易遭受人为破坏或者面临自然灾害威胁的长城点段加强风险管控与应急预警。三是完善法律责任。根据我省实际,对长城保护作出禁止性规定,规范了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强化刚性约束。
亮点五:科技赋能,让科学研究贯穿长城保护全过程
条例强化科技支撑,推动实现长城保护从抢险性保护向预防性保护并重,从本体保护向本体和周边环境的整体性保护转变。一是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规定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长城监测工作,鼓励利用遥感卫星、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对长城本体和整体环境进行监测,逐步实现技术监测与人工监测的有机结合。二是加强长城档案数字化建设。规定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长城档案数据库,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长城资源与管理数字平台,并对保护、管理、展示、利用等长城档案信息及时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