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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纠纷化解的“第一道防线”

——解读《河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

来源:《公民与法治》第340期   作者:边翠萍 梅 晓  2021-4-15 15:54:15

  2020年11月27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化解纠纷渠道,推动河北省多元化解纠纷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智能化,对于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把脉纠纷之源,擘画新时代纠纷调解蓝图

  治国安邦,重在基层。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呼唤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为此,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积极履职担当,务实创新作为,坚持“河北发展,人大尽责”的理念,持续加强多元化解纠纷立法,为推进全面依法治省,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贡献人大力量。

  条例的制定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省委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 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2015年12月,中办、国办出台《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从国家战略的高度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并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从法律层面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近年来,河北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在多元化解纠纷方面进行了很多有益探索,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亟待加以总结提升,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进行固化升华。

  条例的制定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践载体。我国诉讼法、仲裁法、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虽对纠纷化解主体、化解途径等作出相关规定,但尚未形成一个高效便民、相互衔接的联动机制,加之当前化解纠纷过度倚重诉讼途径,国家和社会治理过度依赖公共资源投入,司法机关反映的“案多人少”问题仅靠增加办案人员的办法,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需要地方立法从制度层面推动非诉解决方式和诉讼形成协调联动机制,让法、理、情、责共同发挥出化解矛盾纠纷的效能,进而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不断提升。

  条例的制定是助力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动作为。随着河北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类纠纷数量多发、主体多元、诉求多样,纠纷不断增加与司法、执法资源有限性的矛盾日益突出,而且存在化解纠纷主体职责不清、程序衔接不畅、组织保障不力、经费保障不足等问题,这就需要充分发挥和解、调解等非诉方式在社会自治、行政执法、和谐司法和社会治理方面的重要作用,探索和创新新形势下化解群众性纠纷的新机制。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周英指出:“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主动作为、履职尽责,以法规的形式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综合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解纷方式,既符合我国传统价值观念,又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及时修复,对于增加共识、提高社会凝聚力、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问寻治理之道,指导纠纷化解工作的开展

  条例共有8章71条,以加强源头预防、明确责任主体、完善工作机制、推动责任落实为主线,包括总则、源头预防、主体职责、化解途径、效力确认、保障措施、监督管理和附则,是一部创制性法规,有助于引领、规范全省纠纷化解工作的有序开展。

  突出群策群力,强化责任主体。多元化解纠纷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程,必须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多元化解纠纷指导工作的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风险预防、排查分析、依法处理等制度,及时化解各类纠纷;对跨行政区域、跨部门、跨行业,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纠纷,应当联动配合,共同预防和化解。

  用好“望、闻、问、切”,加强源头预防。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纠纷,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源头预防,将预防纠纷贯穿于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诉讼等全过程,减少纠纷的产生。要求事先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从源头上预防社会稳定风险、化解重大群体性纠纷;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推进重大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健全完善社会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机制;建立纠纷集中排查、专项排查和经常性排查相结合的排查分析工作制度等。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主任王大为指出:“条例制定过程中围绕如何更好开展化解纠纷工作,积极探索、主动破题,提供了多种化解纠纷的手段,特别是在源头治理上重点着墨,以专章的形式予以突出。通过开展风险评估、政务公开、心理干预、纠纷排查等望闻问切,有效实现源头预防,这既有利于大幅减少各类纠纷的产生,也是法规的一大特色亮点。”

  明确“联合作战”,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格局。条例变被动处理为主动服务,精准把脉、分类施策,把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联动起来,把诉讼方式同仲裁、公证、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衔接起来,形成矛盾纠纷化解的“多车道”。规定了当事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化解纠纷的多元化解途径;明确了和解、调解优先的引导次序,促进形成以非诉途径为基础、诉讼途径为顶端的“金字塔”模式,进一步构建和解调解优先、分层递进、司法兜底的化解纠纷体系。

  确认调解效力,凸显多元解纷公信力。条例将散见于上位法中关于对和解、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申请强制执行和支付令等规定进行集中梳理,整合成专章,进一步凸显确定力、公信力和执行力。明确指出当事人可以根据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性质和内容,依法申请仲裁确认。具有给付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对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探索创新之路,彰显社会治理的河北特色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系列重要讲话中,提出创新社会治理的新思想新理念,特别是对坚持发展“枫桥经验”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条例在借鉴“枫桥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河北省工作的典型经验,推动法、理、情责一体化治理,彰显了社会治理的河北模式。

  条例充分体现了党委领导的政治要求。坚持党的领导是“枫桥经验”的核心。条例坚持以明确规定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应当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体制,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有效化解纠纷,提高法治化、社会化和智能化水平。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何书堂指出:“条例制定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首先明确党委领导的政治要求,是我省第一部加强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专项法规,着力于纠纷前端预防调解,体现了省委对社会治理的总体要求。”

  条例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主旨要求。依靠人民群众解决基层问题是“枫桥经验”的灵魂。条例规定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应当遵循“坚持公平公正,尊重当事人意愿,以人为本,高效便民”等原则,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不仅规定了民事、商事、行政、刑事纠纷调处一体化的化解机制,还明确了各类化解纠纷主体要遵照“调解优先”的原则,积极推进纠纷受理与分流,保障矛盾纠纷的分类处置、高效化解。还规定了纠纷化解工作所必须的经费补助、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保障措施。特别是,对起诉到法院的民商事纠纷,法院应当进行诉讼风险告知,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宜的途径化解纠纷。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行政争议,起诉人同意诉前化解的,人民法院与涉诉行政机关应当共同做好诉前化解工作。

  条例充分体现了城乡基层社会治理新模式。条例以善治为目标,充分发挥群众自治组织作用,夯实基层基础,促进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基层治理,促进多元化解纠纷资源向基层倾斜,充分发挥基层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预防纠纷中的作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或者协调调解组织化解纠纷力量。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组织人民调解员、网格管理员、村(社区)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预防、排查、化解纠纷。

  条例充分体现了示范引领的创新要求。条例坚持“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原则,为了充分满足人民群众高效便捷解决纠纷的新要求,总结推广“网上枫桥”经验,为当事人提供线上线下两种方式办理化解纠纷,要求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同时,还加强了监督管理,对政府、人大常委会、各级化解纠纷主体的监督职责以及调解人员的收费行为予以规范。

责编:檀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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