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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免除的赡养之责

来源:《公民与法治》第337期   作者:陆京慧  2021-4-12 16:29:29

  法律规定,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不能因为情感上的亲疏好恶而拒绝担责,即使父母的某些行为曾经对子女的心理造成过伤害,也不能以此作为免除义务的理由。

  报考志愿 引发矛盾

  家住北京市东城区的陈中安和陈中宁是同胞兄弟,父亲陈海生是北京市某艺术学院的教师,母亲朱秀明文化程度不高,生下陈中宁后就辞去了工作,在家做家庭主妇。陈海生出身于知识分子家庭,性格温和;而朱秀明却性格倔强,在家中对丈夫和儿子的态度比较强硬。多年来,陈海生一直对妻子百般忍让,以求得家庭和谐,使得妻子的脾气更加火暴。

  哥哥陈中安从小学习成绩就非常优秀,而且,受到父亲的影响,喜欢美术和音乐,上了中学后,立志要报考艺术院校。父亲非常支持儿子的选择,但母亲却极力反对。为了息事宁人,陈中安的父亲劝儿子听母亲的话,放弃艺术梦想,好好学习,报考金融专业,为将来的事业打下基础。热爱艺术的陈中安不舍得放弃,百般肯求母亲答应他继续学习美术,但不仅没有得到母亲的理解,反倒遭到了母亲的冷嘲热讽。陈中安非常委屈,但又不得不遵从母亲的意愿。

  经过努力,陈中安如母亲所愿考上了一所很好的大学。毕业后,由于学习成绩优异,他被一家知名的上市公司录用,经过几年的打拼,事业已经小有成就。但是,陈中安始终觉得没有实现理想和追求是一种遗憾,对母亲的埋怨也没有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消失。母亲本来就不太喜欢陈中安,加上母子之间有芥蒂,便对陈中安更是没有好脸色。

  弟弟陈中宁非常听母亲的话,从小就得到母亲的偏爱,但是学习成绩不好,高中毕业后没有考上大学,在父母的资助下,开了一家小超市。由于经营不善,超市也没有多少收益。

  遭遇变故 母子连心

  2011年春节刚过,陈中安的父亲突发脑溢血去世了,母亲一下子失去了精神支柱,也病倒了。陈中安对母亲悉心照顾,由于经济条件比较好,还独自承担起母亲的医疗费和生活费。弟弟陈中宁从小受到母亲的关爱最多,但是在母亲病倒后,很少过来探望母亲,也没有给过母亲一分钱,让母亲很是失望。在陈中安的精心照料下,母亲的病渐渐好转,也慢慢改变了对陈中安的态度。

  陈中安的父母名下有两套房产,其中一套是父亲生前在学校福利分房时购买的,面积比较小,位于北京市西二环附近,目前由母亲居住;另一套是父亲生前购买的面积较大的商品房,位于北京市东四环外,房产登记在母亲名下。两套房产的市值相近。

  有一天,母亲拿出了一张自书的遗嘱,对大儿子说:“你爸爸留下两套房产,我问了律师,根据法律规定,我拥有其中一套房子的产权,另一套由我和你们兄弟两人共同继承。我病了这么多年,没有你照顾,我怕是撑不到现在。我写好了遗嘱,我去世之后,那套大一点的房子,就由你来继承。现在住的房子,将来由你们兄弟二人共同继承。”陈中安很是感动,感到久违的母爱又回到了身边。

  但是不久之后,和谐的家庭气氛还是被财产分配问题破坏了。

  分配不公 导致纠纷

  陈中宁知道母亲要把房产的大部分留给哥哥时,心里非常不满。他认为,自己经济条件不好,本着照顾弱势的原则,自己应该获得大部分房产。于是,他每天都跑到母亲家中,对母亲软磨硬泡,要求母亲把承诺给哥哥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或者把房子卖掉,好让自己有本钱做些生意。母亲心软了,于是,答应把本应给陈中安继承的那套房产改为由陈中宁继承。

  陈中安得知此事后,心中长久以来的积怨爆发了。他并不是很在乎房产归谁,但他无法忍受母亲的偏爱和做事出尔反尔。

  母亲没有退休金,在生病的5年多时间里,陈中安承担了母亲所有的生活费用,还把母亲住的旧房子重新装修,尽力给母亲提供好的生活环境。但是,一直被母亲宠爱的弟弟陈中宁不仅不给父母钱,反而经常向母亲要钱,母亲生病,他也没有过来照顾。母亲不仅对弟弟的行为没有一点责备,还把承诺给自己的房子改由弟弟继承。这种偏爱超出了陈中安的忍受程度。更让陈中安感到痛苦的是,当年母亲粗暴地阻止他报考艺术院校,断送了他的人生理想,为了得到母爱,他忍痛接受了,但无论他怎么顺着母亲的心意,也没有得到母亲的关爱。父亲病逝之后,母亲才体会到陈中安的孝心,母子之间的隔阂刚刚消除,就又出现了这样的事情,陈中安感到非常伤心失望。他感到,无论自己如何努力,都不可能得到母亲的公平对待。于是,一气之下,他不再给母亲生活费,也不去看望母亲。

  失去了大儿子的资助,母亲的生活陷于困顿之中。2017年春节前夕,母亲给陈中安打电话,让他回家吃饭,陈中安以工作忙为由婉拒了;给小儿子陈中宁打电话,陈中宁说生意太忙了,过几天再说吧。母亲看着空空的空间,独自伤神。春节就在孤独和寂寞中度过了。

  由于缺少生活来源,母亲让兄弟两人商量一下,每月给自己一些生活费。哥哥说,自己独自承担了母亲的全部医药费、五六年的生活费。两个儿子都有赡养母亲的义务,如果要自己交赡养费,弟弟也要均摊母亲这些年的医疗费、生活费等。弟弟说,自己生活拮据,孩子又小,需要花钱的地方很多,不同意分摊哥哥所说的医药费和生活费,而且,只同意每月给母亲800元生活费。春节过后,陈中宁一次性给了母亲1600元,过了两个月,他听说哥哥没有给生活费,就学起哥哥的样子,再也没有给母亲生活费。

  母亲无奈 诉至法院

  朱秀明的存款不多,每月只靠微薄的养老保险金生活,实在无法应付生活费和高额的医药费支出。无奈之下,她一纸诉状,把兄弟二人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兄弟二人每月向她给付5000元赡养费。

  母亲诉称,自己没有退休金,每月只靠数额不多的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生活;自己常年患病,无法独自承担高额医药费。自己育有两个儿子,长子是知名上市公司的中层,收入可观;次子有自己的超市,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而且多年来,自己把积攒下来的钱交给次子来补贴家用。目前,兄弟二人因房产继承和感情问题产生矛盾,不同意给付自己赡养费,导致自己生活困难。所以,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每月1日按时给付生活费共5000元。

  法官释法 成功调解

  法院详细了解了陈中安、陈中宁的家庭情况之后,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开展了庭前调解。

  法官对陈中安和陈中宁解释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陈中安、陈中宁是朱秀明的亲生子,二人对母亲朱秀明负有赡养义务,不能因为个人情绪而拒绝履行法定义务。

  陈中安认为,母亲从小就偏爱弟弟,自己没有得到母爱。弟弟成年后,母亲把家中积蓄大部分都给了弟弟,弟弟却没有给父母一分钱,父亲去世后,弟弟也没有尽到孝敬母亲的责任;而自己有了工资收入之后,每月都给父母生活费,在父亲去世后,还承担了母亲的所有生活费和医药费。自己和弟弟对父母的付出明显不对等,母亲却依然对弟弟偏爱有加,还承诺把父亲留下的、应属于母亲的其中一套房产由弟弟独自一人继承。母亲的做法让自己非常伤心。自己不是不愿意向母亲付生活费,但前提是弟弟陈中宁也要履行相等的赡养义务。他说,母亲生病之后的6年时间里,他共给母亲生活费22万余元,医疗费和药费累计13万余元,二者费用共计35万余元。对此,有银行转账凭证和医药费收据作为证明。他要求弟弟分摊17.5万元。另外,母亲承诺由他继承的位于东四环附近的房产,也应该由母亲以公证遗嘱的方式固定下来由他继承;他也可以放弃继承权,那么今后他不向母亲付赡养费。

  对此,法官对陈中安进行了释法。法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老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由此可见,赡养人的赡养义务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赡养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条件进行限制;而且,从伦理道德上来讲,在赡养老年人这个问题上,也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陈中安不应该以母亲处置财产不公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明文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朱秀明对属于自己的房产有处置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指定继承人,他人无权限制和干涉。陈中安无权对母亲的房产如何分配和继承进行干预。

  另外,对陈中安提出的和弟弟陈中宁分摊前期向母亲支付的生活费和医疗费问题,法官认为,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给予父母经济上的扶助不仅是法定义务,更是道德要求。陈中宁多年来得到父母给予的经济支持,却很少回馈,是缺乏孝心的表现。陈中宁应视自已的经济状况分担部分哥哥承担的费用,以维系亲情,维持家庭和睦。

  对于母亲朱秀明,法官建议,应平等对待家庭成员。虽然在现实中,老人对财产的分配很难做到绝对公平,但作为母亲,应该尽量全面考虑子女的表现和经济状况,公平地分配财产和确定遗产继承,不能因为个人情感上的亲疏远近而作出明显不公允的财产处置行为。母亲是一个家庭的核心,母亲的好恶直接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要尽量做到平等和公允,以保持家庭和谐稳定。

  在法官的调解下,原被告达成了和解。弟弟陈中宁表示,自己经济状况不佳,暂时给付陈中安8万元,并承诺每月给付母亲生活费2000元;陈中安表示,以后每月给付母亲生活费3000元,还承诺承担母亲今后的医疗费用。

  朱秀明对调解结果感到满意,这件赡养纠纷案画上了句号。

  参与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近年来,因老人对财产分配不公引发的诉讼案件越来越多。有的子女以不支付抚养费、不看望老人、不和老人居住等方式强迫老人把财产分给自己,更有甚者,对老人进行恐吓、威胁、虐待。从法律上来讲,父母有权按照其个人意愿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分配,有权自主决定分配对象、份额、方式。无论是否均分,无论女子是否觉得分配不公,都只能接受,并且不能因分配不公而拒绝承担扶养义务。

  但在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况可以免除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一是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二是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三是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比如犯有杀害子女、虐待子女情节严重的、遗弃子女的、或强奸女儿等行为的。还需要指出的是,没有能力给付赡养费的成年子女虽然可以免除给付义务,但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义务不能免除。

  法官提醒大家,如果子女无故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可以寻求社区工作人员帮助,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如果负有扶养义务的赡养人拒绝扶养,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文中人名为化名)

责编:檀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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