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长江保护法实施为主题,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环资委、常委会法工委,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回答记者提问。图为主席台。冯涛 摄
王凤春介绍,栗战书委员长在今年1月份召开的长江保护法实施座谈会上明确指示,要认真总结长江保护立法工作的经验做法,为其他流域性区域性立法提供借鉴。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针对一个流域的专门法律,其立法理念、制度设计和立法工作经验对其他流域立法包括黄河保护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对其他流域立法,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有关重大决策部署作为立法的根本遵循。
二是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把相关流域立法律首先定位为保护法,始终把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摆在首要位置,同时把握好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辩证关系,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三是要坚持系统观念,有效增强流域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要把建立流域协调机制放在立法的核心位置,依法建立形成统筹协调流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大事项的体制机制,依法建立形成上中下游、江河湖库、左右岸、干支流协同治理的体制机制和相应的生态补偿机制,同时要抓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协同配合。
四是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用法律破解制约流域保护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不同流域有不同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要正视问题,找准问题,抓住问题根源,找出有效的法律应对之策,相应法律规定应当很明确具体,具有实质性法律效力。
五是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充分反映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有效破除部门立法的局限性。在长江保护法起草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跨部门的立法专班,积极发挥专门委员会委员和人大代表的作用,栗战书委员长亲自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两次向社会公布草案全文,广泛吸收各方面意见建议,这些做法值得其他流域立法工作借鉴。(记者 陈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