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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转账,能否成立借款合同?

来源:燕赵人民代表网   作者:孟保弟 边晓凤  2021-12-9 15:50:02

  近日,曹妃甸法院审理一起陈某诉刘某民间借贷纠纷,陈某与刘某原系朋友关系,2021年3月25日,陈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分两次向刘某交付4000元。但是随后的数月内,刘某并未偿还该款,甚至玩起了“失踪”,对陈某的电话、微信均不予回复,陈某无奈之下,将刘某诉至本院。

  本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提供的电子凭证能够证实被告刘某确为微信名为“L*”的持有人,再结合微信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刘某向陈某借款4000元的事实,判决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随着微信支付功能的普及,人们越来越依赖这种便捷的无纸化支付手段,在此种新型的电子化民间借贷案件中,并无纸质借条,故而电子账号的持有人身份的证明非常重要。司法实践中,法官可当庭查验原告是否为相关微信号持有人,较容易操作确认。但对于原告提供的微信号是否为被告本人持有,主要依靠被告自认,无被告自认的情况下,一般需要通过打开对方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等内容佐证,还可查看微信支付电子凭证中的信息进行查证,必要时也可通过司法协查向腾讯公司核实。通过微信支付方式而发生的债权,一旦得到证实也能够获得法律保护,但与传统面对面的交易相比,互联网交易的证据形式较难保存,若用户身份难以确定,将对原告的举证责任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通过网络支付方式借款,需谨慎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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