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全票批准了《秦皇岛市沿海防护林条例》。这是我国地市级第一部沿海防护林保护法规,秦皇岛市创制性立法保护沿海“绿色长城”,破解沿海防护林面积持续萎缩、功能退化、保护形势严峻等突出问题。该条例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秦皇岛市作为沿海城市,拥有162.7公里海岸线,沿海防护林是核心生态资源,不仅有防风固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防灾减灾等重要作用,而且已经成为沿海岸线一道亮丽的风景,被誉为“绿色长城”。“作为滨海旅游名城和休疗度假胜地,秦皇岛市沿海防护林所在的沿海地段寸土寸金,如何处理开发与保护的矛盾,是立法中面临的重要课题。”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绍华表示,我们始终坚持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力求通过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确保沿海防护林生态功能不降低、森林资源不减少,同时兼顾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条例的最大突破,是转变沿海防护林保护思路,从对建设项目设置门槛,转为扩大和明确禁止开发区域。条例草案曾将严格建设项目准入门槛作为保护沿海防护林的主要手段,对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立项条件”“立项审批”和“占地要求”作出规定。“虽然这些要求严于国家标准,但诸如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的范围难以准确界定,在实践中容易出现打擦边球问题。”丁绍华介绍,为此改变保护思路,扩大禁止开发区域范围,确保现存沿海防护林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和沟通协商,条例明确,除了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禁止开发区域外,秦皇岛市海岸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1000米范围内的国有有林地和划定为公益林的非国有有林地及3个沿海国有林场范围内的有林地,全部纳入禁止开发区域。按照这一规定,除占比约2%的农民集体所有商品林外,绝大部分现存沿海森林资源都划入了禁止开发范围。
对于禁止开发区域以外的无林林地,条例明确,各类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必须占用的,应严格依据政策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条例还明确了占补平衡原则,特别强调补植须在沿海防护林规划范围内的区域进行,补植面积不低于所占用林地面积,以确保沿海森林资源总量只增不减。
为确保法规能落地、真管用,条例一方面规定,政府要把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将森林保有量和森林质量两个指标纳入领导任期考核内容;另一方面,规定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当年沿海防护林资源变化和建设、管理、保护工作开展情况,通过人大监督增强法规刚性。
“从立项到出台,历经五载、五次审议,这在全国设区的市立法中都是罕见的,充分体现了对核心生态资源保护的高度重视和极度审慎。”丁绍华介绍,2015年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秦皇岛市将海水浴场、沿海防护林和海岸线等核心生态资源保护立法纳入首个五年立法规划。目前,海水浴场条例和沿海防护林条例已经全票通过并颁布实施,海岸线保护条例正在审议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