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李某恋爱期间通过微信转账给李某共54笔,合计41400元,分手后张某认为该款是借款,要求李某偿还。近日,曹妃甸法院审结了该案,对张某诉请的该41400元,不予认定为借款。
张某与李某通过网络相识逐渐发展为恋爱关系。2018年至2020年,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李某共54笔,合计41400元。随后两人分手,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李某认为其与张某系恋人关系,不存在借贷行为,二人之间的转账系共同消费、买东西的还款等。
本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最主要的判断标准是在支付钱款时双方是否达成借贷合意,若确有借贷合意,则对方应予偿还。本案中,张某并未提交李某向其提出借款的聊天记录或其他表明借款的意思表示的证据,结合二人曾经系恋爱关系这一实际,对于该41400元无法证实系借款。综上,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注明款项性质的金钱往来,不能简单以双方主张就认定为借款,而应由一方举证证明就转账款项存在借贷合意。情侣之间是否存在借贷、赠与及其他经济往来,在款项发生时双方均应留存相关证据,以免人财两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