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56条,以规范开发利用行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主线,对非煤矿山规划建设、生产治理、企业责任、政府服务与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
顺应时代需要,立足省情实际,以高质量立法推动高质量发展
条例的制定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实践。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周英表示:“条例的出台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体现,对于进一步落实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的制定是有效破解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发展难题的重要途径。河北省是矿产资源大省,已发现矿产130种,占全国已发现矿种的75.14%,其中铁矿、冶金用白云岩、石灰岩等59个矿产资源储量排在全国前10位,铁矿石产量已连续22年位居全国第一。矿业作为全省的支柱产业,对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近年来,河北省坚持生态优先原则,通过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大整治力度,逐渐走出了一条绿色发展之路,但仍然存在矿山环境污染、土地毁损、生态破坏等突出问题。条例实施后,将有利于从制度层面有效破解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难题,为治理非煤矿山提供重要法律支撑。
条例的制定是充分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的生动典范。2019年9月,河北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条例草案经三审后表决通过。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提前介入,开展了对条例草案的审查工作,首次在条例起草阶段组织专委会进行专题讨论,并参与起草部门开展的立法调研和条文个别修改工作。进入二审、三审阶段,由财经工委、法工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修改小组,在梳理研究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基础上,多次开展省内外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充分研究讨论。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主任王昌表示:“条例制定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牢牢把握立法工作的主动权,从名称、章节到具体条款都作了细致修改。条例的顺利出台,既是人大主导立法工作机制不断完善的实践成果,又是提升立法质量、体现党委意图和人民意志高度统一的成功范例。”
明确主管部门,厘清各方职责,以源头管控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源头管控,明确政府职责。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监督管理职责;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优化矿产资源布局,严格非煤矿产资源规划分区管理、总量调控和开采准入制度;应当统筹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建立政府引导、部门协同、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还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企业治理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非煤矿山的综合治理工作。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金霞强调:“一方面,条例强化了政府职能,要求从规划开始就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这种源头管控的做法,将会有效促进治理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条例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对涉及政府的审批事项严格把关,减少事前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统筹监管,明确主管职责。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协调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和行业管理工作,负责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和行业监督管理。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处长刘汉春说:“这是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实现了从‘九龙治水’到‘一龙管水’,综合监管执法效应得到明显上升。”
明晰边界,明确分工职责。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水行政、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突出主体,明确企业职责。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条例明确非煤矿山企业是非煤矿山治理的责任主体,承担新建和生产矿山的治理工作。要求非煤矿山企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非煤矿山企业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报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已建和在建的未编制方案的非煤矿山企业应当编制,并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推行多措并举,规范开发行为,以综合治理守住绿水青山
培育建设绿色矿山,推动绿色治理。通过完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促进绿色矿业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推进非煤矿山企业转型升级。非煤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要求。新建非煤矿山,应当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建设。已有非煤矿山,应当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升级改造,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构建动态监测体系,实施精准治理。依托动态监测,系统全面掌握矿山地质环境动态变化情况,及时处理监测发现的违法行为。条例要求自然资源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健全监测网络,对非煤矿山地质环境实施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地质环境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向社会公告。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定期向非煤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非煤矿山地质环境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
依靠金融手段,助推金融治理。条例创新矿山修复金融服务机制,促进资源、资本、技术、设备、服务有机结合,形成多层次市场体系和完整产业链,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对非煤矿山综合治理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提供配套金融服务。
倡导科技创新,提升治理效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学校、科研单位、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使用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提高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科学技术水平。通过加强关键技术攻关,加快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开采技术,减轻矿产资源开发对地质环境的破坏,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
鼓励企业重组,优化开发格局。企业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能够有效推动矿产资源规模开发和集约利用,有利于构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新格局。对此,条例规定,鼓励资金雄厚、技术先进的大型企业,对技术工艺设备落后、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低、安全环保未达标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资源整合重组,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格局,促进非煤矿山企业转型升级,提高矿产资源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强化法律责任,实施联合惩戒,以监管处罚筑牢生态屏障
强化综合治理的法律责任。非煤矿山行业涉及矿山建设、资源开采、地质生态、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等多个方面,因此在厘清各方职责后,条例强化了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各项法律责任,尤其是工作人员责任、未依法环评责任、损坏监测设施责任、使用落后设备责任、排放粉尘和扬尘责任、未履行相关治理义务责任等。
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通过改革监管方式,完善社会监督、政府抽查、失信退出相配套的矿产资源监管体系,有助于促进企业守信自律,自觉履行保护治理义务。条例规定,主管部门应当推进非煤矿山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计提情况、非煤矿山企业治理工作完成情况等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对严重失信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依法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加大了对非煤矿山企业超范围采矿、安全生产方面的处罚力度。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依法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以及非煤矿山企业有采用危险作业等情形且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