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经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经修订的条例于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完善制度 助力河北经济升级
河北省位于京津冀区域,地理区位优越,为科技创新提供了良好的区位条件。近些年来,河北省的科技创新活动虽然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但仍存在科技体制与经济体制脱节的现象,在科技成果转化为经济优势方面存在短板。此外,河北高层次科技人才短缺,与国内先进省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当前,河北进入到一个产业升级、经济转型的新的发展时代,如何把握好、利用好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契机,锻造出“京津研发、河北转化、河北制造”的高质量协同发展的链条,对于推动和加速河北经济高质量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因而,时隔9年对条例的修订,既是以立法推动河北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也体现着河北立法人在新时代新发展中的责任与担当。
“河北要更加清醒地认识科技创新的力量,增强创新驱动的紧迫感。”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聂瑞平表示,在当前经济加速转型、中美贸易摩擦不断的背景下,全国各省发展迅速,可以说是形势逼人。河北要抢抓“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建设、冬奥会筹办”三大机遇,借势而为,同时,要找准定位,发挥比较优势,结合河北产业发展基础,着眼于未来产业引领,找准发力点。他认为,条例要解决好两个关键点,一是科技成果转化个性政策的落地落实要顺,通过创新体制机制,破解瓶颈,让科研成果真正转化为产品、商品,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二是建设创新生态系统,为科技创新营造良好政务环境、法治环境。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一致认为,条例在修订中,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系列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关于科技改革创新的重大决策部署,立足于中央和河北省关于科技创新的要求,做到与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等法律相关规定和修法动态的衔接,使条例和法律规定保持顺畅协调。
河北省科技厅有关负责人认为,修订后的条例从河北省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出发,推进以科学技术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完善科技创新体制,从创新要求、要素培育、管理服务等方面落实促进科技进步的一系列激励政策,建立健全符合科研规律的科技管理体制和政策体系,营造有利于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
条例将发挥立法的引领保障作用,对于进一步落实中央和河北省委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加快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河北省经济的快速、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促进转化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在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和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大背景下,河北省充分发挥地理位置的优越性,全面提升河北承接京津乃至全国创新资源能力,吸引更多科技成果到河北转化孵化,助力河北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河北省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推进对接,大力汇聚各方面优势资源,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形成了一批实质性的合作。
据河北省政府工作报告数据显示:2019年,河北省的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增长12%左右。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突破7000家,科技创新工作连续两年获得国务院通报表扬。京津冀创新资源共享、资质互认,共建省级以上创新平台98家、产业技术创新联盟76家,吸纳北京技术合同成交额200亿元以上。2020年,河北省政府工作报告再次提出,着力创新驱动,提升关键技术攻关能力,增加高质量发展动能。优惠、良性的政策和好的发展资源助推科技成果的转化,培育发展高端高新产业是发展经济的核心力量。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宋文新说:进入新时代河北要推进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需要科技进步的有力支撑。修订后的条例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譬如围绕着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建设,增加了协同创新、区域创新、雄安新区创新发展的内容。这是条例修订中的亮点和特色。他希望条例在落实过程中,一是要充分发挥好协同发展国家战略给河北带来的重大机遇,充分利用首都北京和天津的科技资源,为我所用。二是要下大力气抓好科技同经济的结合,在结合上重点做文章集中发力,提升全省高质量发展水平。
此次条例的修订在科学技术转移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导向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助推河北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水平的提升,实现供需双方“精准”对接,助力河北省产业升级,加速构建“京津研发、河北转化、河北制造”的新模式。
事实上,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大背景下,北京周边的众多城市都在积极承接非首都功能疏解,也相继取得了明显成效,不仅拉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而且对于当地经济的转型升级发挥着引领作用。例如,河北省沧州市抓住机遇,蓄势发力,加快转型升级的步伐。2019年,沧州市政府工作报告显示,沧州在全方位对接京津、承接转移中,与京津合作产业项目1100余个,协议总投资5714亿元。北京生物医药产业园签约入驻药企137家,总投资438亿元。新增省级技术创新中心8家、院士工作站11家,总数分别达到29家和30家。新增高新技术企业15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1618家。2020年,沧州市政府工作报告再次展现了沧州在科技转化的持续发力和高速发展,累计与京津合作项目1300多个,协议总投资6213亿元。北京现代沧州工厂生产整车47.7万辆,多项指标在五个现代工厂中排名第一。北汽新能源(黄骅)产业基地实现量产,全市建成汽车及零部件配套项目200余个。北京和天津生物医药产业园48家药企开工建设,有20家竣工投产。南开大学渤海新区绿色化工研究院、百度Apollo自动驾驶与车路协同、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沧州创新研究院等一批协同发展标杆项目正式落地。沧州市创新要素持续活跃,全市新增省级技术创新中心16家,建成省级以上原始工作站32家,新增高新技术企业19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1402家。沧州高新区顺利通过科技部实地初审,为创建国家高新区奠定坚实基础。科技成果的转化实现了“沧州现象”的持续发力和升温,百余家京津药企集聚的医药产业集群和一个现代化的汽车产业园区“长”在了沧州的一片盐碱荒滩上。连续两年的沧州市政府工作报告数据对比,客观而直接印证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要义。
从产业的承接,到科技成果的转化,离不开有关法律法规在经济发展中的引领和护航,解决经济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新危机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也推动了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这种互动的过程既是民主与法治的进步,更是社会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的发展与进步。
强化保障 种好“梧桐树”引来“金凤凰”
在条例审议过程中,许多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都提出关于解决河北省引进人才、留住人才、培养本土人才难的建议。河北曾一度陷入“没有沃土”与“人才流失”相互作用的“恶性循环”。
“河北的人才引不来、留不住,这是河北很尴尬的地方,人才政策含含糊糊,条目非常多,但缺乏‘含金量’。对人才的问题,河北缺乏亮点和有冲击力的政策。”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魏四海的一席话说出河北缺乏“人才”的痛点,“在这方面,深圳的做法很值得借鉴,他们对高端人才大幅度减免个税的政策和安居政策就非常具有吸引力。”他建议,河北要多学习借鉴先进省份的好经验,结合本省的发展情况和需要,形成河北的好政策,下功夫种好梧桐树,吸引人才“金凤凰”落户河北。
河北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王振山认为,人的决定因素是非常重要的,只有真正突出科研人员的作用,才能达到促进发展的目的。2015~2017年,国家开展了“千人计划”,共引进1822名青年人才,而河北省引进人才不到10名。科学家是用脚来投票的,哪里真正适合发展,哪里能做出贡献他就向哪里走。因此,“只有制定实实在在吸引人才的政策,才能打好翻身仗。河北省要想走出人才发展的怪圈,必须拿出一些实实在在的、有吸引力的、创新性的人才机制,才能把人才吸引到河北来。”
此次修定的条例在引进人才方面进行了完善和突破。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学技术人才引进机制,为人才在落户、子女就学、社保、医疗、住房等方面提供便利;省外科学技术人员到本省工作的,其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及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应当予以承认,工龄连续计算。条例还特别强调引进特殊人才的规定:加强高精尖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引进。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通过挂职兼职、项目合作、技术咨询等方式柔性引进人才。
引进人才是河北省人才发展的当务之急,但留住、培养本土人才也是重中之重。条例明确了人才培养方面的规定:科学技术人员在基层和企业服务期间,原单位应当保留本人人事关系,其档案工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岗位变动与原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对待。对在基层和企业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按照规定优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企业联合提出并实施科学技术项目的,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重点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科学技术人员发挥作用创造环境和条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保障科学技术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逐步提高工资福利待遇,并为其接受教育、发挥特长、合理流动创造条件,对有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优厚待遇。
条例不仅在生活和工作中为科技人才解决了后顾之忧,也为科技人才在自由探索和颠覆性技术创新活动中进行了“松绑”和“减负”。条例规定,在开展自由探索和颠覆性技术创新活动中,对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者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免责。科学技术人员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项目,对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没有完成项目的,经确认后可以视为结题,不影响其继续承担科学技术项目。
在科技进步的道路上,科技人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这个人才最宝贵的时代,小到一个企业的进步,大到一个区域的发展,人才的作用都不可忽缺。此次颁布的条例不仅肯定了科技人才的社会价值,也给予了科技人才经济价值的尊重。条例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使用、处置和收益的权利归成果完成单位,并依法将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转化收入作为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和报酬,其中对研发和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剩余部分主要用于本单位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允许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盈利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提取当年不高于百分之三十的转化利润,用于奖励核心研发人员、团队成员及有重大贡献的科技管理人员。
《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历经三次科学谨慎的审议,充分凝聚各方共识,符合当前河北发展的实际需求。新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将更好地为河北省科学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健康发展保驾护航,让科技进步更好地服务经济、普惠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