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雇佣还在实习期的驾驶员李某开半挂牵引车运货,谁想李某上路后发生交通事故,金某担心保险公司不理赔,叫来王某“顶包”,三人合谋上演“狸猫换太子”骗取保险金,没成想骗局被识破均受到法律制裁。近日,石家庄桥西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保险诈骗案。
2017年,金某租赁了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从事运货运输,并雇佣曾经给他修过车、驾驶本尚在实习期的李某当司机。当年3月份的一天傍晚,李某驾驶半挂牵引车与一辆公交车相撞,事故发生后李某当即打电话给金某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理。金某到了现场后不但没有让李某按规定报案,而是让同为半挂牵引车司机的王某换驾顶包。王某觉得不是什么大事,便为朋友“两肋插刀”,按着金某的意思打电话报了保险。此次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驾驶半挂牵引车的司机负全责。保险公司勘查时,王某将与李某、金某提前编好的一套说辞告诉保险公司,并成功骗得保险金5万余元。三人本以为这次骗保神不知鬼不觉,哪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保险公司日后再次调查情况时发现端倪并报了警,王某、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金某妻子了解情况后也退还了保险金。2019年9月,金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王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金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王某、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金某妻子将骗取的保险赔偿款退还给保险公司,该公司对三人的保险诈骗行为予以谅解,酌情对三人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分别依法判处金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王某、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法官提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公安部第123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均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同时,《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对保险诈骗罪作出明确规定,即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因此,采取“顶包”等虚构事实方法骗取保险金,且数额较大,则构成保险诈骗罪。本案中,金某等三人就因心存侥幸,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厉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