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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剖析

来源:《公民与法治》2020年第11期   作者:方圆  2020-7-13 11:43:55

  近年来,河北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检、省委相关要求,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充分发挥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办理了一批具有较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有力促进了社会稳定,维护了司法权威。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引领和示范作用,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从全省各地办理的案例中选出十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此次发布的案例中,以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类案例为主,其中涉及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担保合同纠纷、土地经营权纠纷等多种常见法律纠纷类型,特别是其中的虚假诉讼监督类案例对于全省检察机关开展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程彦军认为。

  深挖细查识破虚假诉讼

  2009年3月18日,高某、李某某与北京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欠付该公司股权转让款等合计2310356元。2014年9月26日,高某、李某某伪造承德某公司公章,以该公司名义出具还款担保书,为上述欠付的股权转让款提供担保。2015年2月11日,北京某公司诉至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要求高某、李某某与承德某公司连带给付欠付款项。在诉讼中,高某、李某某再次使用伪造的承德某公司公章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律师代表承德某公司参与民事调解,在承德某公司对诉讼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北京某公司达成了由承德某公司与高某、李某某共同给付股权转让款的调解协议。2015年3月30日,法院依据调解协议作出(2015)双桥民初字第836号民事调解书。

  承德某公司认为上述民事调解书涉嫌虚假诉讼,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承德市两级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取证,并对本案关键性证据进行深入分析,认为该案系虚假诉讼案,依法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再审后撤销了该案民事调解书,驳回了由承德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

  “虚假诉讼监督难,特别是虚假调解案件,缺乏诉讼对抗性,更具隐蔽性和欺骗性,仅从诉讼活动表面难以发现和甄别,要求检察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具有敏锐的线索发现意识,并且要综合运用调查手段。”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张华认为。据她介绍,本案中,检察人员深挖细查,精准发力,综合运用了多种调查措施:一是运用检察机关上下联动、一体办案模式,通过依法调阅法院卷宗、复印审查相关证据材料、询问专家等方式,发现还款保证书和委托代理文书上的公章没有编码的疑点,去工商登记部门核实比对,发现公章系伪造的事实。二是深入询问有关当事人或知情人,在高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开庭审理的休庭过程中,与法院积极沟通,对其虚假诉讼案件事实进行询问,积极审慎运用法律赋予的调查核实职能,高某最终承认其伪造公章,制造虚假还款保证书的情形。

  据了解,该案系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起对调解结案的虚假诉讼案提出抗诉获改判的案件,为承德某公司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00余万元。

  打击虚假诉讼保障司法秩序

  2013年10月份,张家口某公司董事长孙某某因筹建公司向某单位工作人员宋某某先后三次借款共计1000万元。后双方因还款发生纠纷,宋某某指使李某某向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调解结案,并作出民事调解书,认定张家口某公司偿还李某某借款本金1000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将张家口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孙某某以该案涉嫌虚假诉讼为由,向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申诉。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及当事人双方进行了详细调查核实,认为该案确系存在虚假诉讼,向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书指令该案由怀安县人民法院再审,怀安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驳回了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法院案卷内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李某某与张家口某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首先,调取有关李某某身份和经济能力的证据,查明李某某及其配偶为低保户,不具备出借1000万元的经济能力。其次,分别询问案件当事人李某某和孙某某,他们均承认不存在债务纠纷。检察机关进行详细调查后查实:张家口某公司与李某某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实际是宋某某和孙某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宋某某以自己不便参加诉讼为由,指使无业人员李某某作为本案原告提出虚假诉讼,扰乱了正常司法秩序。

  “该案的成功办理,有效保护了张家口某公司的合法权益,有力地打击了破坏司法秩序的虚假诉讼行为,维护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陈延青认为。

  虚假诉讼逃避执行难逃法网

  2014年4月,张某某和范某琴向河北某典当公司(法人代表:贾某某)借款380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2014年7月借款到期后,张某某和范某琴未能按时还款,河北某典当公司将其二人起诉至盐山县人民法院。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至2015年1月1日前,张某某和范某琴付清河北某典当公司380万元,如不能按调解书的内容自动履行,河北某典当公司按380万元本金申请强制执行。履行期限到期后所欠债务仍未归还。2014年5月,范某梅(范某琴的姐姐)以范某琴向其借款50万元购房,到期未能还款为由,将范某琴诉至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法院作出调解:被告范某琴用四套房产偿还原告范某梅借款50万元。

  河北某典当公司认为范某梅与范某琴虚构事实、恶意串通、逃避执行,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向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对本案通过询问当事人及律师并对银行转账等进行详细调查核实,发现本案诸多虚假诉讼情形,向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法院依法再审。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再审后改判: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通过调取范某琴和范某梅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卷,询问范某琴和范某梅,核查范某琴和范某梅的银行转账明细,发现二人在诉讼中对50万元借款事实叙述细节存在矛盾,且没有银行转账记录证实范某琴向范某梅借款实际履行,证明其二人有虚构事实的情形;通过查询范某梅代理律师董某某代理案件情况发现,在范某琴与范某梅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诉讼期间,范某梅代理律师董某某实际为范某琴的法律顾问。据此,检察机关查实了范某梅和范某琴虚假诉讼的事实,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本案是比较典型的通过虚假诉讼逃避执行的案例,范某琴通过与其姐姐范某梅恶意串通,虚构债务,并通过虚假诉讼将其名下可供执行的四套房产过户给范某梅,从而逃避其对河北某典当公司合法债务的执行。本案通过监督,切实保护了河北某典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效果。”沧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刘连臣表示。

  附:河北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张某某与付某某损害赔偿纠纷监督案

  案例二:何某某与郭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监督案

  案例三:周某与丁某、李某、计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监督案

  案例四:边某、定州市某大理石厂、某石业有限公司与债权人民间借贷纠纷监督案

  案例五:韩某某与于某某、董某某追偿权纠纷监督案

  案例六:赵某民间借贷纠纷监督案

  案例七:卢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监督案

  案例八:承德某公司与高某、李某某、北京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监督案

  案例九:李某某与张家口某公司虚假诉讼监督案

  案例十:范某琴和范某梅虚假诉讼监督案

责编: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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