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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电车出故障起争执双方撕扯致买家受伤惹官司

来源:燕赵人民代表网  2020-6-24 17:13:51

  石家庄的刘津【化名】新买的电动车出了故障,刘津要求卖家过来修理,没成想卖家来后,车还没修,双方因言语冲突撕扯起来,导致刘津受了轻微伤,刘津将卖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身体权纠纷案。

  去年三月的一天,刘津酒后骑电动车出门购物,走到一个路口发现他新买的电动车坏了。刘津在路边找了位修车工说不能修,刘津便电话联系了卖家张桐【化名】,要求张桐到指定的地点给他修车。两人通话中,刘津对电动车质量提出质疑,并出口骂了电话那头的卖家张桐。挂断电话后,卖家张桐就带着自己的两位朋友来到刘津指定的地点。看到刘津后,张桐便上前询问刘津为何骂人,随后双方发生争吵,张桐首先出手掐住刘津的脖子,同时刘津也掐住张桐的脖子,张桐的两位朋友看到大事不妙,一个立刻从后面抱住了刘津的腰,另一个赶紧在几人中间拉架。四人在撕扯过程时,发现刘津左手腕受伤流血,随后拨打了急救电话,将刘津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刘津伤情为轻微伤。住院期间张桐为刘津垫付医药费1.3万余元。刘津出院后,将张桐和他的两位朋友诉至法院,要求三人赔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陈述,引起该事件发生的原因是刘津先出口骂张桐,张桐在见到刘津后双方发生争执。刘津与张桐就维修发生口角,没有冷静处理而是出口伤人其本身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三人与刘津撕扯时均与刘津有身体的接触,虽然刘津指认张桐一位朋友系侵权人但没有证据证实,三被告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酌定三人承担刘津4万余元损失中50%的责任。最后法院依法判决,张桐除所垫付的1.3万余元外,张桐等三人再赔偿刘津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损失近7千元。

  【法官说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刘津与张桐就维修发生口角并出口伤人,其本身有一定的过错,所以刘津遭受的损失不能全部由被告赔偿。关于被告三人赔偿责任分担问题,由于刘津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谁是侵权人,被告三人与刘津撕扯时均与刘津有身体的接触,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之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被告三人均要对共同侵权的后果负责。在此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物中遇到问题,一定要杜绝冲动急躁情绪,理性看待、依法维权,可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保委调解,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渠道解决纠纷。

责编: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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