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0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本次会议首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拟作出一系列规定,为加快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法治保障。
草案分为十一章,依次为总则、产业发展、人才支撑、文化传承、生态保护、组织建设、城乡融合、扶持措施、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七十六条。
实现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是乡村全面振兴的核心内涵和主要抓手。草案着重围绕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农业转型升级、不断提高农业科技水平、严格保护耕地、保障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供给、改善乡村生态和人居环境、提高乡村文明程度和思想道德建设水平、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立健全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等方面,作出相应规定。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重塑城乡关系,走城乡融合发展之路。草案规定:国家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乡村治理制度;建立健全城乡协调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全面融合、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