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开车与电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剐蹭,她朋友刘某见到后欲帮忙,可谁知刘某一时冲动致人轻伤,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演变成了刑事案件。近日,石家庄桥西法院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案。
2019年3月17日,家住石家庄的“80”后刘某吃过晚饭去遛弯,见到他的好友周某与酗酒后骑电动车的梁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纠纷,刘某上前询问情况时与梁某发生了口角,后二人互相殴打,直到110来后才停止殴打。在打架过程中,刘某用拳头将梁某面部、左眼打伤。经鉴定,梁某面部为轻微伤、左眼为轻伤一级。事后,刘某与梁某达成赔偿协议,梁某对刘某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刘某自行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刘某与梁某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引发本案,梁某具有一定责任,刘某及其辩护人基于上述事实请求和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刘某有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最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