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滦南法院调解一起网络主播与传媒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件,双方握手言和。
2018年,王某与某文化传媒公司的签订了《线下艺人签约合同》,在合同期限内,王某中断文化传媒公司合作平台的直播,在未解除合同亦未经文化传媒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他平台进行直播。文化传媒公司得知情况后起诉至滦南法院,要求解除与王某的合同并要求王某给付违约金30万元。
滦南法院南堡法庭了解案情后,及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疫情期间多次使用电话和微信对主播王某进行释法明理,同时结合文化传媒公司的律师,从社会影响、职业规范以及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解除合同,主播王某当庭给付文化传媒公司13万元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