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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向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亮剑”

——京津冀区域协同立法开启新篇章

来源:《公民与法治》第322期   作者:梅晓  2020-5-28 10:54:04

  2020年1月11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高票通过《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河北成功打响了京津冀首部区域协同立法“第一枪”。随后,同一条例的北京版、天津版分别于1月17日、18日在两市人代会上通过,并定于2020年5月1日起同步施行。至此,同一法规三家通过,标志着京津冀协同立法由制度协同向项目协同迈出坚实一步,开启了协同立法新篇章,成为我国首部对机动车污染防治作出全面规定的区域性协同立法项目,将对推进区域法治进程产生深远影响。

  条例主要是解决围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污染问题,坚持小切口、真管用、能落地的立法原则。条例一“亮相”,便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得到全省上下一致好评。可以说,条例不仅为燕赵大地,而且为京津冀区域托起蓝天白云、守护繁星闪烁贡献法治力量。

  突出问题导向,紧扣发展需求,用法治力量为美丽河北保驾护航

  条例的制定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重大决策部署的迫切需要。生态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用最严格制度和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中共中央、国务院,河北省委、省政府坚决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文件,作出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大决策部署。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周英表示,“以立法的形式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是贯彻总书记生态文明重要思想的生动体现,也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体现了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将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条例的制定是维护法制统一,推进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在国家法律层面,只有大气污染防治法里的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一节中,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排放污染防治方面作了规定;在河北省地方性法规层面,仅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此作了规定;在政府规章层面,只有一部2012年制定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但早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此,迫切需要一部法规填补相应空白。条例的及时出台既解决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燃眉之急,也有利于完善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更为民生谋求更多生态福祉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条例的制定是主动作为服务全局,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生动实践。2014年2月,京津冀协同发展上升为重大国家战略,肩负着新时期探索区域协同发展改革创新的使命。而立法如何护航协同发展成为三地人大工作聚焦的重点,在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倡议下,京津冀协同立法适时启动。近六年来,三地人大常委会加强顶层设计,探索建立了联席会议、协商沟通、立法规划协同等一系列协同立法机制,并确定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协同立法的突破口。周英表示:“京津冀协同高质量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外部环境,充分考虑我省实际,征求各方意见后,决定在环保立法领域率先突破,为大气污染防治筑牢法治之墙,为重大国家战略实施提供坚强法治支撑。”

  完善立法程序,扩大公众参与,协同立法由点及面持续发展

  坚守匠心打造良法,四次审议精雕细琢。2018年年初,条例列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并确定为京津冀协同立法项目。河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王东峰对条例制定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协调调度。2018年11月,条例草案提请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初审。初审过后,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城建环资工委和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成立修改小组,并于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十三次会议上进行二审、三审后,决定提交2020年河北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表决。与此同时,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期间还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三次质量评估。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主任杨智明表示:“回溯整个修改过程整整跨越2年,从立项到出台,无不字字斟酌句句推敲,生动展现了立法人坚持以匠心出良法促善治的作为与担当。”

  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最大程度凝聚民智。法规修改过程中,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在河北省委主持下开展立法协商,河北省政协组织各民主党派和政协委员共提出涉及9个条款的意见和建议,条例修改时全部予以吸收;两次书面征求全体省人大代表意见,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分赴11个设区的市和定州市、辛集市分别召开座谈会,面对面征求省人大代表意见;委托省军区征求了解放军代表团省人大代表意见;征求省领导和有关单位意见;征求省直有关部门、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意见,并委托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征求了市县党委、政府的意见;将草案在《河北日报》及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全文刊发,拓宽社会公众参与立法渠道;赴北京召开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首都高等院校专家参加的立法论证会;召开了由行业协会、重点用车单位、维修检测企业等参加的专题座谈会。这种科学、民主、开门见山的立法形式极大点燃了民众参与热情,整个过程共收集意见建议千余条。

  反复沟通求同存异,协同立法互利共赢。据统计,京津冀三地机动车保有量近3000万辆,其中河北省保有量1687.6万辆,境内每年在途重型柴油货车约1.3亿辆次,占污染源比例15%~32%。但机动车的流动性及属地化管理给三地联防联治车辆污染排放带来困难,随着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成为京津冀重点协同立法项目后,京津冀三地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坚持问题导向,梳理任务清单,围绕焦点问题,先后11次举行协同立法工作会议,最大程度解决三地排放污染的实际问题,进而推进条例立法程序协同、立法进度协同、通过形式协同,确保了向人代会提交一个较为成熟、趋于完善的条例草案文本。最终,三地条例按时出台,不但题目一致、框架结构一致、监管措施一致、实施时间一致,而且审议节奏、出台时间也基本一致。

  立足河北实际,突出地方特色,亮点纷呈叫响河北法治品牌

  如何提高法规质量和效率?怎样进一步突出地方特色?早在法规立项之初就成为题中之义。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金霞强调:“我们在提高立法精细化水平上下足了功夫,以统筹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为立足点,从提高针对性、系统性、协同性、前瞻性等方面入手,下决心立一部符合实际的法、有效管用的法、百姓拥护的法。”

  推进统筹治理,体现法规系统性。由于超标排放车辆上路行驶违法成本低,车辆超标受到处罚后未经维修复检仍旧上路行驶的现象较为普遍。为此,条例坚持源头防范、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区域协同、共同防治的原则,加强油路车统筹治理,通过预防、控制等措施,解决车辆超标上路问题。条例要求推进油气质量升级,加强燃料及附属品管理,实施油气回收治理;推进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建设,优化道路设置和运输结构;推广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用;特别是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设计、生产、销售、注册登记、使用、转移、检验、维修等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监管,强化执法协作,形成监管闭环。

  强化制度设计,增强法规针对性。条例围绕有效提升排放达标率、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促进空气质量明显改善的目的,以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为规范对象,不断强化制度设计,提供难题破解路径。条例明确规定,本省实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检测合格后进行信息编码登记。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督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信息编码登记。特别是,河北省与北京市、天津市共同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和使用统一登记管理系统。同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确定重点用车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重点用车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重型柴油车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环保达标保障体系,确保本单位车辆符合相关排放标准。

  完善治理新机制,提高法规协同性。条例立足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功能定位,专设“区域协同”一章,对推进京津冀联防联治进行详细规定,这也是法规的最大亮点。条例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北京市、天津市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要求开展联合防治。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合作,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重污染天气应对、科研合作等方式,提高区域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水平,并与北京市、天津市共同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数据共享机制。

  紧跟时代发展,凸显法规前瞻性。条例将中央和河北省委关于治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的相关文件精神,以及最新国家标准的要求最大限度融入其中,固化了已有的成功经验,确保同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相适应,凸显立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条例规定应当保证污染控制装置和车载诊断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控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传输油气回收在线监控数据等。

  抓住关键环节,回应民生期待,围绕重要领域破解生态难题

  抓住关键环节,突出重型柴油车治理。条例明确规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在本省生产、销售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经济补偿等鼓励措施,逐步推进重型柴油车提前淘汰。

  围绕治理难点,加强使用、检验和维护环节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通过现场检测、在线监控、摄像拍照、遥感监测、车载诊断系统检查等方式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监督抽测不合格的,当场向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出具维修复检催告单。监督抽测应当快捷、便民,当场明示抽测结果,不得收取费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抽测不合格车辆信息。在用机动车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条例还规范了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单位从业要求,并禁止指定检验维修。

  明确各方职责,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条例明确规定了政府、部门及单位、个人的权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考核,并将相关排放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纳入日常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单位开展相关公益宣传;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查证属实的,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

  加大处罚力度,促进京津冀联防联治。条例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明确了处罚措施;对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的,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细化了处罚幅度;对新注册登记或者转入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未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擅自干扰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功能或者删除、修改有关数据的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对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的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并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依法实施联合惩戒,进一步增强了法规刚性。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处长刘汉春表示:“为适应大气污染防治领域‘重典治乱’的实际需要,条例通过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更强约束、更严举措彰显法规权威性、强制性和严肃性。”(作者单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责编:檀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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