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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许可对代表采取强制措施能进行实体审查吗?

来源:燕赵人民代表网   作者:张天科  2020-5-19 11:23:01

  朋友圈有人咨询:人大常委会许可对代表采取强制措施,能不能进行适当的实体审查?审查有无法律依据?如果进行实体审查是否违法?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反复查阅了代表法及人大相关制度规定。关于人大常委会许可对代表采取强制措施,代表法是这样规定的:“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本级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也不得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果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机关应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由此可见,现行法律对人大常委会许可对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还是比较清楚的。即人大代表非经人大许可不能逮捕,因犯罪被捕应向人大报告;人大对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审查有无打击报复时情形后再作出决定。至于人大常委会许可对代表采取强制措施,是否应进行适当的实体审查。人大法律制度并未明确规定和要求。

  那么,人大常委会许可对代表采取强制措施,能否进行适当的程序性或实体审查?这样做是否违法呢?

  笔者认为,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和要求,但又必须进行必要的程序性和适当的实体审查。

  这是因为代表法已经明确人大对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审查有无打击报复代表执行职务进行法律追究时情形后再作出决定。那就可以肯定,人大常委会许可对代表采取强制措施,进行适当的审查是有法律依据的。

  因此,根据具体情况,更进一步进行适当的实体性审查也是必要的,并不违法。

  目前,一般情况下,人大常委会对于司法机关提请对代表采取强制措施许可审查时,只须进行程序性审查。如,对涉嫌如杀人、抢劫、盗窃等犯罪活动,且这类犯罪行为与代表执行职务行为关联度不大,那么人大常委会只须进行程序性审查即可,不需要也不应该进行实体性审查;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进行有限度的实体性审查,如果代表涉嫌诽谤、诬告、陷害等犯罪活动,且犯罪行为的受害者为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人大常委会应慎重对待这类许可审查,因为这类犯罪很可能存在着因代表执行职务而遭受打击报复的可能性。

  有鉴于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依照受理有关机关备案审查规定和司法机关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重点审查涉及代表案件的真实性和提请机关办案程序的合法性,判断是否有采取强制措施的必要及法律依据,是否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以及有无滥用职权的行为。同时认定案件与代表履职行为是否有关?涉案人大代表是否遭受有关案件其他当事人或办案机关的侵害或不公正待遇?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

  对于公、检、法司法机关提请对涉案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必要时,当事人大机关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充分听取办案机关的情况说明和人大代表的陈述,查明是否存在诬告陷害和打压报复来决定是否许可?

  只有这样,才能切实做到既不影响司法机关公正依法独立办案,又能保护代表不受非法侵害和打击报复。

责编: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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