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某食品经销处的员工李某到某商场送货时误坠没有警示标志的货梯井被摔伤,责任到底由谁来担?近日,石家庄桥西法院审理了一起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2019年2月24日,李某同司机孙某接受指派到石家庄某商场送货,卸完货后李某去取送货单时看到商场某处有扇门开着,当时那里光线黑暗,他以为是取送货单的通道,迈步进去后突然坠落到货梯井里,经同行的司机孙某营救他才得以脱险并被送到医院。经医院诊断,李某腰1椎体爆裂骨折。
事故发生后,某商场和李某对责任承担多次协商未果。李某认为,货梯设备归商场所有和管理,商场应在作业的货梯井前放置警示装置或设置提醒,而商场没有尽到管理义务才导致他这次受伤,所以商场应该对他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某商场却认为,李某跌落的地点是商场的仓库,属于商场存放货物的内部工作场所,不属于对外开放的卖场,李某为商场送货已半年有余,对商场内部情况是明悉的,他当时坠落货梯井是因为他想通过货梯井进入卖场才导致事故发生,所以商场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体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双方争议在于商场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李某摔伤在某商场管理范围内部货梯井,事故发生时货梯井处于作业状态,一楼无电梯底座,货梯门可以手动推开,存在人员坠落电梯井的风险,而商场在作业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人员进入电梯造成损伤,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酌定应承担80%的责任。而李某作为一个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进入货梯时没有尽到观察注意义务,对于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失,酌定应承担20%的责任。最后,法院依法判决某商场赔偿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3.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