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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让千家万户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安全

——解读《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来源:《公民与法治》第318期   作者:梅晓  2020-4-15 10:03:17

  近年来,河北省燃气事业迅速发展,农村气代煤工程快速推进,但是,燃气安全管理、燃气供应方面也发生了一些事故和隐患,暴露了燃气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问题。加之燃气作为清洁能源,加快燃气开发是稳步推进能源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的必由之路。因此,通过法治手段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安全发展,可以说正逢其时、势在必行。

  2019年11月29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以推进燃气发展和保障燃气安全为主线,共设有总则、规划建设、供气保障、经营服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个章节,共61条。条例的出台对于推进河北省燃气事业发展、加强全省燃气安全管理监督,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完善供气保障制度以及农村燃气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

  坚持以人为本,重点突出安全管理

  条例从燃气设施建设、安全生产、安全使用、应急保障等方面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入手,通过对政府安全管理监督职责的强化、燃气经营者安全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的明确以及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义务的规范,对燃气经营安全管理制度、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机制、燃气安全储备和调度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周英说:“燃气行业是特殊行业,关系社会生产、生活的许多方面,涉及千家万户,加强燃气管理,将燃气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有利于大力推进燃气事业继续健康有序发展,也是民主立法的生动体现。”

  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和燃气设备设施安全状况等的监督检查,及时组织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

  条例明确燃气经营者应当提高科学化、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燃气安全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管控各类风险,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在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中应当主动宣传普及燃气使用知识,指导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同时,强化入户安检,规定城镇居民燃气用户由每两年至少一次调整为每年至少一次;农村居民燃气用户每年不少于两次,并明确了入户安检的程序以及发现问题后的解决方案,增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

  条例明确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履行安全使用义务,并明确了燃气用户、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使用燃气时的禁止性行为。明确增加技防措施,规定新建住宅和既有住宅管道燃气工程应分别安装、加装管道燃气自闭阀等具有自动切断功能的安全装置,明确燃气管道与燃气燃烧器具的连接管及燃气燃烧器具的使用要求。

  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气荒难题

  2019年9月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9月26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11月进行了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在此期间,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省住建厅充分凝聚智慧、汇聚共识,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人大常委会意见,通过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赴四川省、衡水市、石家庄市进行了立法调研。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金霞说:“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老百姓关心较多的一个是气荒问题,另一个就是瓶装燃气管理安全问题。为此,如何破解冬季气源不足并确保瓶装燃气安全成了我们立法的重点之一。”

  针对气源不足的难题,条例专门设立“供气保障”一章,从完善应急储备、督促协调签订供气协议、落实企业储气责任、保障燃气应急供应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条例明确燃气应急供应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集中供热用气和医院、学校、公交车、出租车等民生用气,并明确如果发生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暂停供气后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擅自停业歇业以及被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等情况,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针对规范瓶装燃气市场乱象的问题,条例重点对瓶装燃气的充装与运输环节予以规范,规定除不得从事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外,还根据国家其他规定和标准增加了两项禁止性行为,不得使用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充装燃气,不得用罐车等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对气瓶充装燃气,并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同时还规定了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瓶装燃气安全管理,强化对送气人员、运输车辆和自有气瓶的管理。

  立足河北实际,提高燃气服务水平

  条例紧扣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紧扣围绕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紧扣围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规定了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特许经营制度、燃气价格、供用气合同、提升燃气服务水平、完善燃气经营管理制度、燃气设施管理职责、入户安检、燃气泄漏事故应对等内容,旨在着力提升燃气经营服务水平,助推燃气精细化管理。

  条例明确规定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设区的市负责燃气经营许可的部门申请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依照许可的经营范围、类别、期限和规模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这一规定将原由省级负责的“管道燃气经营、液化天然气经营和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经营”三类行政许可事项下放至设区市实施。同时为解决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气站燃气经营许可手续办理难问题,考虑到高速公路项目作为跨区域的线性工程,在项目立项阶段未在属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其附属加气站也应视作跨区域的工程,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省住建厅负责核发。同时为做好燃气经营许可权下放后的监管,要求设区市燃气经营许可核发部门按时将核发情况报送有关燃气管理部门。

  条例明确对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制度。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授权有关部门作为实施机构负责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有关实施工作,并明确具体授权范围。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实施机构应当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定期对管道燃气经营者运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保障管道燃气质量和服务效率。明确管道燃气经营者如果存在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有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燃气安全责任事故以及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情况,政府将收回其特许经营权。

  条例明确优化各方服务,完善了燃气经营者的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服务热线和抢险抢修电话等信息公示制度;完善了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并每年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完善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信用体系机制,对燃气经营者开展信用评价,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完善了燃气用户投诉举报制度,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并细化燃气经营活动举报投诉和处理情况反馈机制。

  坚持城乡统筹,推进清洁取暖

  随着北方地区清洁取暖工作的推进,河北省的农村燃气使用量快速增加。据统计,目前全省燃气企业有1300余家,天然气年供气量139亿立方米,城市燃气管网达6.7万公里,燃气用户有1000余万户,燃气普及率达99%,农村燃气管网达10.5万公里,农村天然气用户达447万户,覆盖183个县、市、区(含开发区),近2万个村庄。周英说:“条例从城乡统筹的角度出发,着力推进我省燃气事业高质量发展,既是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发展清洁能源和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要求的具体体现,又是以法治之力为河北发展贡献人大力量。”

  条例明确对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部门、编制依据、规划批准实施、备案管理和变更调整作出规定。尤其是随着农村气代煤工程的实施,在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时,明确规定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城乡,覆盖符合燃气发展条件的乡镇、村。城乡建设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条例明确政府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和本省有关规定,鼓励多种主体参与,采用管道气、液化石油气储备站等多种形式,提高农村地区燃气通达能力,并结合新农村建设,引导农村居民因地制宜使用燃气。农村燃气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关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并执行国家和本省相关标准,将极大有利于提高农村地区燃气通达能力,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实施。

  条例明确乡镇政府农村燃气管理工作职责,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和销售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服务机构的监管,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督导燃气经营者排查整治燃气安全隐患,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并明确建立燃气经营企业驻村安全员和村燃气安全协管员制度。由燃气经营企业设立驻村安全员,负责农村燃气设施的日常运营维护和安全巡查,宣传燃气安全知识。乡镇人民政府确定村燃气安全协管员,负责协助燃气经营企业驻村安全员对农村燃气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安全巡查,宣传燃气安全知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对其培训。

责编:檀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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