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行唐县某村侯某,退伍军人,今年86岁,是解放前的参加工作的老党员,参加过抗美援朝战争,每月领取政府各种补贴1000余元。膝下四女一男,去年春节突发心梗住院,县里市里先后住院20余天,出院后的赡养问题兄妹几个相互指责,相互埋怨,相互推诿,因此起纠纷。无奈之下,候老才选择了诉诸法律之路,将五个孩子告上了法庭。
法院受理后,主办法官认真审阅案卷,认为此案属于家庭矛盾,以调解方式解决最好。通过走访村干部村民调了解了一些案情,庭前进行了多次调解,但事与愿违,调解不成,只能公开开庭。考虑到原告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不可能到庭参加庭审,经请示院领导,决定到当事人所在地开庭,既方便人民群众,又能起到教育一片的目的。
庭审现场设在了该村的村委会大院内,得知信息的群众,自发的陆续来到庭审现场男女老幼上百人。经过一番准备,庭审在上午9:40开始,依照庭审程序,进行了现场公开开庭,经过法庭调查,案情基本大白于众。庭审中,只因候老的住院的费用相关证据不足,致使庭审不能做出明确裁判。
借庭审之机,法官结合法律有关条文,讲法律、讲民俗、讲亲情、讲责任,在场的群众都为之感动。
庭审结束后,法官再次和村干部以及当事人近亲属联合进行调解,仍以失败告终,只好依法判决。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审理,裁判如下:(一)从每月的 1日起,四姊妹按侯某一、侯某二、侯某三、侯某四从大到小的顺序每人照料四天,其他(剩余近半个月)时间由儿子侯某五照料;
(二) 原告侯某如需住院,五人轮流陪护,涉及原告
的各项合理花费,各被告进行协商,优先从原告侯某所享有
的补贴中支付,报销后不足部分,五被告平均负担。
通过近期案件回访,候老五子女能够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姐妹兄弟中间的关系也有所好转。
三、 典型意义
本案原告侯某本系参加过抗美援朝,为国家利益贡献自己美好青春,现在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家庭的幸福美满里,应有如他一样的退伍军人的一份功劳,虽享有国家抚恤及医疗救助,但其却在年老之后,无法享受家庭温暖及子女关爱,这深深拷问着这个社会道德的良知。所以我院法官在受理以后,积极调查案情,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曾多次与当事人进行调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最后作出公正判决,维护退伍军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切身享受到家庭温暖和社会正义。
四、参阅要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