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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地方人大会议会期制度的思考

来源:燕赵人民代表网   作者:张天科  2020-3-31 8:42:00

  会期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保障。近年来,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逐步完善和民主法治建设建设的不断推进,人大会期制度日益健全,运行比较规范。从目前实际情况看,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会议,一般都是一年开一次,乡级人大会议一般一年开一次,有的一年开两次,有的如遇乡、镇长变动,还临时召开会议,时间长短不一,一般来说,乡镇人大的会期为1至2天,县级人大的会期为3至5天,省市人大的会期为5至7天。会议的日期,大都也是在每年第一季度,省市县三级人大大都在每年的一月或二月举行会议。而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都在闭会期间运转。总体看,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的这个底线规定近年来在多数地方得到了较好的遵守,人大职能作用发挥还是比较好的。这些情况表明,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会期制度正在走向规范和成熟。

  但从多年以来地方各级人大会议会期现状和运行情况看,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和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一是召开会议时间具有随意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一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除了每届第一次会议有明确的召开时间规定外,其它各次例会没有明确的召开时间规定。这就导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时间具有很强的随意性,什么时间召开大会,一般由地方各级党委根据工作情况来确定,为避免各级会议时间发生冲突,根据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时间来确定本级会议召开时间,有时安排在12月份(如换届),有时安排在1月、2月或3月、4月,特别是乡镇人大会议一般都安排在2、3月召开,有的因为领导班子配备不到位一直拖到下半年才举行,明显超过时限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安排不是间隔时间太长就是太短,有的在单月开,有的在双月开,有的安排在上旬、有的在中旬、有的在下旬,开会时间随意性较大。同时,会议召开的时间不确定性和同级不同步,也造成了上级召开的各种工作会议与下级人大会议时间往往发生冲突,使得出席或列席人大会议的有关党政领导和部门负责同志频繁请假参加上级有关会议,影响本级人大会议的正常召开。

  二是会期时间缺乏统一性。会议举行时间的长短,会议日程安排是否科学合理,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和审查会议各项议案、批准各项报告的时间是否充分,对能否开好会议至关重要。而现实上,法律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会期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时下,有些县级人大召开会议时间越来越短,包括有选举任务的大会只安排正式会期3天,例会有的甚至只安排2天时间。地方组织法第八条规定了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15项职权,通常情况下,县级人大会议要听取和审查本级政府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法院工作报告、检察院工作报告、计划报告、财政报告以及议案建议办理情况报告,审议各项决议草案,有时还安排了选举以及审议议案、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等议程。其中,召开大会集中听取人大、政府、两院报告(计划、财政报告书面)以及通过各项决议等,至少需要一天时间,提名产生到确定正式候选人需要经过“三上三下”程序时间最少得一天半时间,提议案和意见建议法定时间1-2天,真正用于审议各项报告的时间不到两天。乡镇人大会议时间更短,一般只安排一天时间,有的只安排半天时间,纯粹是图形式、走过场。另外,除召开人代会前后的个别常委会开会的时间较短,只开一天外,有些市州、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正常的例会的会期也太短,仅开一天,甚至仅开半天。一次会议至少听审三个报告,开会就像“赶场,”时间十分紧张,这使组成人员很难充分发表意见,人大常委会也很难真正发挥作用。

  三是临时动议开会没有可行性。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经二分之一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但实际工作中,只有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领导有临时动议,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权利,不存在、也没有出现过现实生活中有其他代表和委员临时动机提议召开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会的情况。对于多数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而言,由于他们本身是身份,还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对于人大会议次数多少、日期长短、议事决策的情况考虑的不多;再说开会时间长了还影响他们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所以并不希望会期越长、次数越多越好。因此,地方人大开会的日期和时间只能是一再缩减,效率并未提高。这是地方人大会期无法保证的内在因素和根本原因。

  实行固定的、科学规范的会期制度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正确保障。在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进入新常态,加快民主政治建设新的时代条件下,必须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基础上,从以下三方面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期制度。

  一是要明确会议的次数。关于人大会议的次数,宪法和地方人大组织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按照各省制定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要求乡镇人民代表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这些规定和要求主要是根据宪法规定的宗旨和原则,经过长期探索和反复缜密的调查研究,总结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30多年来召开会议的经验,同时借鉴外国议会模式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会期制度的实践制定的,实际证明是比较科学合理和切实可行的,也是符合人大工作规律的,更是地方各级人大应该坚持的。

  二是要统一会议召开时间。关于每次会议开始的时间,“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3条和“地方人大组织法”第16条均原则规定上我们不难发现,人大会期制度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目前有关法律和人大制度只是规定每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大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其它年度人代会的例会日期和每次会议的持续时间,宪法法律均未作具体规定。因此,很有必要统一地方各级人大会议召开时间,为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地方各级人大会议会期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立法形式和制定正式文件政策对地方各级人大会议会期以召开时间作出具体规定,特别是要对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导致人员无法召集、会议无法按期召开时,人大会议能否延期召开等问题明确予以规定,保证会议召开时间,使各级人大会议会期制度化、规范化。同时地方换届时,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召开会议。县乡两级人大会议于1月上旬召开,设区的市级人大会议于1月中旬召开,省级人大会议于1月下旬或2月上旬召开。地方召开例会时,采取自上而下逐级召开会议,先乡镇、后县区,再市级、省级。时间依次错开,避免由于会期不统一,发生错乱和不规范现象。

  三是要适当延长会议会期。时下,无论是地方人代会、还是人大常委会总的感觉是内容太多、时间太短,从现实情况来看,由于会议日程安排过于紧凑,代表对大会各项报告的审议是“蜻蜓点水”,甚至对计划、财政等几个书面报告置之不理,来不及作审议发言,法定的提议案和酝酿候选人的2天时间根本保证不了。会期过短,难免审查报告流于形式,很难保证代表真正行使职权,不利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使会议效果大打折扣。笔者以为,各级人大会期的确定,要从各地的实际出发,以充分发扬民主、切实履行法定职权为基点,解决人大会议的时间与民主之间的矛盾,提升会议效率。当前在不改变目前各级人大代表人数多、素质状况不平衡且实行兼职制,会议列席人员多,人大会议仅为一年一次等客观条件的前提下,适当延长会期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根据法律规定和人大的现实情况,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法工委编写的对地方人大会议时间的答复意见:乡镇人代会会期为1到2天,县级人大的会期为3到5天,省市人大的会期为7至10天;县级人大常委会的会期一般2天至4天,市州人大常委会的会期一般3天至5天,省级人大常委会的会期一般在4天至6天。这个意见要求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地方人大行使职权更加到位;有利于保障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充裕的时间完成法定程序,审议好会议各项议题,实现法定权力;有利于各级人大代表通过民主的主渠道,充分反映社情民意,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问题,依法管理国家事务,更好地履职行权,彰显人大制度优势,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现代化。

责编: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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