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人民代表网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主管
公民与法治杂志社主办
本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7803958
首 页 人大要闻 国内综合 立法动态 监督纵横 本网专栏 警方视野 检察平台 法院在线   社会 财经 教育   健康
河北要闻 市县人大 论坛新声 代表履职 代表风采 法治时空 公民权利 反腐倡廉   文化 环保 公益   公民与法治
燕赵人民代表网>>本网专栏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决定为抗击疫情打出一套“组合拳”

来源:《公民与法治》2020年第4期   作者:梅晓  2020-3-30 16:02:18

  2020年2月9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自当日起开始施行。

  决定共10条,近3000字,主要包括原则要求、属地责任及联防联控、应急管理措施、单位责任及个人义务、防疫物资保障、舆论引导、便民措施及协同防控、复工复产、法律责任、人大监督等内容。

  “决定将为动员全社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法律依据,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法治保障。”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周英说。

  授权政府依法采取临时应急措施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河北省于1月24日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并迅速出台了一系列疫情防控的措施,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防控任务十分艰巨。

  春节后迎来人员返岗返工流动高峰,疫情防控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重要指示,形成战胜疫情的强大合力,当好首都政治“护城河”,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有必要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决定,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按照河北省委部署,根据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领导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教科文卫工委和省卫健委根据全省疫情防控工作的特点和需求拟定了决定草案初稿,并在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初稿进行了研究修改,形成了草案报审稿。2月8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决定草案报审稿进行了研究,形成了决定草案并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经过多次修改完善于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决定的首要特点就是突出政治引领,明确了防控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明确了疫情防控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属地责任,坚持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坚持依法依规、联防联控,把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特殊时期更需要法治思维,特殊时期作出特殊决定。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立足职能、主动出击,迅速作出这个决定,是在与时间赛跑,与病毒抗争。”周英坦言,疫情防控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依法依规,及时出台决定,彰显的正是“依法防控”的力量,有助于为政府落实最严格的防控措施及时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事实上,由于疫情复杂,防控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可能会有一些新情况和不确定性。为了使疫情防控在依法依规的轨道上进行,确保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依法开展工作,决定对河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法律授权,即在不违背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的前提下,可以在医疗救治、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环境风险管理等方面,根据需要制定和采取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这样的规定有助于针对河北省各地实际,为政府落实最严格的防控措施及时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单位个人应当遵守疫情防控规定

  在相关责任主体属地责任和联防联控方面,决定规定可谓全方位,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城乡社区(村)等防控网络,大力推动大数据融合共享、开放应用,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防控体系,落实联防联控机制,防输入、防输出、防传播、防扩散,有效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发挥群防群治力量,组织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辖区管理,采取针对性强的防控举措,切实做好辖区内防控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落实属地“网格化管理”及相关防控措施,及时全面排查、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疫情信息;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同时还要求有关部门做好防疫物资、设施保障等方面的规范管理工作。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二处处长杜海介绍,决定突出可操作性,细化了单位责任和个人义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遵守疫情防控的规定,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和属地社区(村)组织的统一指挥和管理,及时如实报告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与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密切接触者以及其他需要开展医学隔离观察治疗人员的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要时,可以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临时征用场地、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或者储备物资,并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出应急征用凭证,依法予以归还或者补偿。

  同时,决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新监管方式,优化工作流程,建立绿色通道,为防疫救援物资供应和防疫救援工程建设等提供便利。另一方面,对单位的主体责任以及个人自我防护、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及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等方面的义务予以明确。

  决定还规定了协同防控和便民措施,完善京津冀疫情协同防控机制,在重大疫情联防联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同处置、重点科研项目联合攻关等方面紧密合作,实施风险预警、工作对接和应急处理,内防传播扩散、外防输入输出,筑牢省域周边、省域内和环京津周边疫情防控“三道防线”。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网上办理税务、人社、医保、公积金、出入境证件等相关业务,充分发挥“冀时办”平台的作用,完善线上政务事项办理服务,减少人群聚集。

  隐瞒事实列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在舆论引导和信息公布方面,决定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并加强对与疫情防控、应急救援有关的慈善捐赠活动的规范管理,确保接收、支出、使用及其监督全过程透明、公开、高效、有序;各类媒体应当积极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做好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全民抗击疫情的浓厚氛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

  “决定突出威慑力,强化了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的法律责任相关处罚作了规定。”杜海介绍,决定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厉查处各类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疫情防控工作失职渎职的,要依纪依法惩处;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服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政府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隔离等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或者依法予以处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工作者未按规定依法对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病原携带者进行隔离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造谣传谣,扰乱市场、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决定特别规定,个人有隐瞒疫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接触史,隐瞒不报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逃避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此外,决定还突出监督职能,强化了人大监督和司法保障作用,对各级人大依法履职提出要求。其中明确,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必要时可以通过作出相关决定决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督。要积极发挥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独特优势,带头增强防控意识,带头参加防控行动,带头落实防控举措,以实际行动彰显人大制度优势、展示人大代表风采。决定还规定了司法部门要严惩各类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作者单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责编:檀旭涛
 
 
:::::关于本站 | 业务推广 | 本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主管 《公民与法治》杂志社主办
©燕赵人民代表网 yzdb.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311-87803958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7803958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yzdb@163.com
ICP备案号:冀ICP备13010025号-1   公安机关备案号:13010402000951   许可证编号:冀新网备132016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