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银川3月24日电 (杨迪)记者24日从宁夏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于3月23日依法对宁夏担保集团原董事长屠国军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贪污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至2016年7一8月期间,被告人屠国军在担任银川市商业银行副行长、宁夏银行副行长、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按揭业务、融资担保审批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21次收受或变相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及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88.97万元。2008年11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屠国军在担任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在企业融资担保工作中,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造成大规模代偿。截止2017年6月30日,担保集团公司担保贷款代偿113户,代偿余额114400万元人民币,其中被告人屠国军对宁夏宁沪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贷款担保项目审批时审核把关不严,对风险审核部门及评审委员会揭示项目存在的风险点未予以重视,以传签的方式代替召开董事会,致使担保集团公司为9家存在重大担保风险的公司提供了贷款担保,因担保贷款到期后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担保集团发生代偿,代偿余额共计18615.909831万元人民币,拖欠委托贷款3217.40万元人民币。2010年上半年至2011年年底,被告人屠国军利用担任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先后4次安排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朱某为其提供现金共计7万元人民币,归个人使用,事后用虚假发票在公司财务中予以报销。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屠国军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贪污罪,应数罪并罚,依法予以惩处;案发后,被告人屠国军能够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屠国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对被告人屠国军受贿所得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