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在境外呈现扩散态势,通过口岸向境内蔓延扩散的风险加剧,河北各口岸面临严峻的防控形势。对此,石家庄海关提醒出入境人员,要自觉执行海关各项卫生检疫措施,依法准确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如有隐瞒或虚假填报,造成疫情传播的,将被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月16日,海关总署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行政执法工作,明确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等六类行为,引起新冠肺炎等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的海关卫生检疫工作链条中,依法、主动、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是非常重要的一环。该卡主要包括六大项,涵盖旅客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及地址、旅行史、接触史、症状及用药史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史等内容,既全面覆盖,又简明扼要。
为方便出入境人员健康申报,除纸质版《健康申明卡》外,海关专门开发了旅客指尖服务小程序,出入境人员在到达口岸之前就可以使用手机进行网上填报。通过网上填报后将生成二维码,出入境人员到达口岸后海关即可扫码验放,实现“网上报,码上通”。
石家庄海关负责人表示,出入境人员如存在未向海关进行健康申报、不如实申报、不配合开展卫生检疫工作等情形的,海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因前述行为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海关将依法移交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衡水
衡水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惩处瞒报、漏报、谎报重点地区旅行史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应对人员流动日益频繁和入境回衡人员增多造成的不确定因素和潜在风险,慎终如始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以及衡水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3月16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在我市疫情防控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严厉惩处。
一、缓报、漏报、谎报、隐瞒病史、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和医学观察的;
二、明知自己可能或者应当属于新冠肺炎疑似病人、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上述三种人的密切接触者,不主动向单位、社区报告,不服从单位、社区健康监测管理,不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
三、故意谎报、隐瞒行动轨迹和接触人员,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的;
四、明知自己被感染,属于病毒携带者,仍然在外流动、出入公共场所、与他人接触,存在潜在的疫情传染风险,对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严重危害的。
凡有以上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之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一款或第330条之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上述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衡水市公安局
2020年3月17日
张家口
蔚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来蔚人员排查的紧急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相关单位:
为有效应对和防范新冠肺炎疫情境外输入风险,切实保障全县广大人民群众和境外来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各居民小区包联单位、相关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蔚县疫情防控工作外事服务组关于境外入蔚人员服务流程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从即日起对全县涉外人员进行全面摸排,重点要对上级公安系统推送对象、户籍不在我县且护照受理地不是我县的意向入境来蔚人员仔细摸排,确保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于3月18日18时前完成排查,由城镇居民小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农村疫情防控专班、开工复工复市开学协调组汇总后,上报至县防控办及外事服务组。
二、所有用工企事业单位、旅馆业、房屋出租人,获知从境外来蔚人员后,应立即拨打0313--8687027或110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疫情防控期间,所有境外来蔚人员入境前,本人及其家属、所在单位或接待方应向所在乡镇、村(社区)报告。
四、境外来蔚人员不得隐瞒病史,对自己是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故意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或不按规定落实防控措施,接待单位和留宿场所不及时报告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蔚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3月15日
邯郸
邯郸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外返(来)邯人员疫情防控的通告
为有效阻止新冠肺炎疫情跨国传播,切实保障全市广大人民群众和境外来邯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国务院、河北省联防联控机制要求,我市对所有从国(境)外返(来)邯人员采取检验检疫和防控举措。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所有从国(境)外返(来)邯人员,入境前,由其亲属、所在单位或接待方负责,第一时间向拟到达县(市、区)防控办提供其本人基本信息、始发地国家(地区)、 途经国家(地区)、入境口岸、入境时间、航班信息、国内途经地、到邯详细时间、目的地以及到达前14天内身体健康状况等情况。
二、所有从国(境)外返(来)邯人员,要自觉配合属地疫情防控部门落实集中隔离和居家隔离观察、检验检疫等疫情防控措施。其亲属、所在单位或接待方须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宾馆、酒店等要严格落实入境人员临时住宿登记报告规定。
三、对从国(境)外返(来)邯人员刻意隐瞒旅居史、相关病例接触史及病情情况,或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有传播危险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 追究刑事责任。
四、鼓励社会各界对可能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入境返(来)邯人员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310-12320、0310-12345。对提供重要线索并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同时对举报人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五、外籍人士在邯合法停留、居留期间,遭受不法侵害、遇有困难问题、需办理相关证件的,所在地政府和相关部门须依法及时处置,并积极提供服务。
特此通告。
邯郸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