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疫情防控形势的持续向好,各地陆续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经济社会发展正逐渐步入正常轨道。
浙江省宁波市某企业负责人徐杰发现,生意比自己预期的要好上很多,“我准备几天后去银行贷款来扩大规模,我专门打电话问了,贷款流程不复杂,银行很支持。浙江关于民营企业的政策一直都不错,今年还专门立法来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我这生意做起来越来越省心了”。
徐杰说的法规,是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浙江在省级层面进行了专门立法,广东珠海、辽宁抚顺、山东烟台等地也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为当地民营企业营造良好环境。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长期关注民营企业发展,他在调研中了解到,民营企业最希望法律法规起到“鼓励发展”和“维护权益”的作用。
“地方先行制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规,可以在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同时,为国家层面的立法提供经验。建议推进制定民营企业法,将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具体化、法制化,把对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行为的责任追究予以法律化。”吕红兵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民营企业发展面临法治困境
早在2017年底,我国民营企业的数量就已超过2700万家,个体工商户超过6500万户,注册资本超过165万亿元,民营经济占GDP的比重超过60%,撑起了我国经济的“半壁江山”。
然而,民营企业发展却面临一些法治困境。有些部门和地方对党和国家鼓励、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发展的大政方针认识不到位,工作中存在不该有的政策偏差,在平等保护产权、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等方面还有很大差距。
“过去,一些地方的政商关系不和谐,新官不理旧账、拖欠民企工程款等失信行为在多地都有出现,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受到影响。”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说。
吕红兵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陆续出台关于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加强产权保护、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环境等文件,制定了非常系统与完善的政策。但从实践中来看,上述司法政策并未全面贯彻落实,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
吕红兵认为,民营企业对于法治困境的解决非常迫切,其核心诉求主要有两个:其一,鼓励发展。其中,特别重要的是应该按照竞争中性原则,在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方面,对民营企业平等对待;其二,维护权益。其目的在于,努力打造良好营商环境,让企业家安心搞经营、放心办企业。
地方立法提振民营企业信心
是什么原因,让民营企业遭遇到法治困境?
全国人大代表、蓝光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杨铿认为,现行法律涉及民营企业财产权保护的内容存在相对滞后的情况,特别是存在立法缺失和司法保护不平等的问题,对民营企业财产保护的条文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国家复杂的经济形势及民营企业的发展需要。
杨铿指出,由于存在立法缺失、滞后等问题,导致民营企业在面对财产权被不法侵害时保护不足。这些情况不经意地伤害着民营企业家的信心,也与党和国家积极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极不匹配。
让民营企业感到欣喜的是,这样的困境正在逐渐改变。
民营企业座谈会召开一年多来,各地各部门聚焦民营企业发展中的难点痛点,陆续出台了一些鼓励政策,一些地方还通过立法的形式,推动民营企业发展环境的改善。
1月16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为给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条例妥善处理了促进民营企业发展与保障其他所有制企业权益等方面的关系,针对平等准入、保障措施、权益保护、行政行为规范、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
3月1日起施行的《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重点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等方面入手,解决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的痛点、难点和堵点。
刘俊海指出,地方立法时必须处理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一问题,通过明确的规定,要求政府用好、用够、用足法律赋予的行政指导、市场准入、行政监管和行政处罚等各个权限。
“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地方通过立法的方式破解民营企业发展遇到的问题,依法保护和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对于提振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面对复杂形势的信心,具有重要意义。”刘俊海说。
政府切实依法办事是关键;司法机关切实保障企业家人身权利是核心;司法机关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合法财产权益是重点;法律监督机关强化责任追究机制是保障……吕红兵认为,地方在以立法的形式促进民营企业发展时,需要重点解决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
民营企业应有专门法律保障
在吕红兵看来,地方立法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举措,在优化本地营商环境的同时,还有另外一个重要意义——为国家层面立法提供经验。
“在市场经济中,民营企业的活动范围和覆盖面,往往不会局限在一个城市和一个省份,其市场行为是全国性乃至于全球性的。因此,在国家层面立法是长远之计;同时,由于民营经济的法律保障重点之一在于司法保障,从这个角度而言,立法的层次应该是法律,因此,建议制定民营企业法。”吕红兵说。
“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现在,国有企业这个‘共和国长子’已经有了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维护,民营企业这个‘我们自己人’也应该有民营企业法的保障。”吕红兵说。
吕红兵建议,推进制定民营企业法,将党中央关心支持爱护民营企业的精神具体化,将竞争中性、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制度上升至法律高度,把对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行为的责任追究予以法律化。
全国人大代表、华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王连增同样建议,通过立法确立民营企业在国家整个经济体系中的法律地位。
“民营企业要发展壮大,就需要持续优化的营商环境,以激活其内在的市场活力。在国家层面立法,确立民营企业在国家整个经济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可以给民营企业以信心,增加民营经济发展后劲,让民营企业能够持续发展壮大。”王连增说。(蒲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