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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表履职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燕赵人民代表网   作者:张天科  2020-2-5 13:40:30

  目前在我国,人大代表多为兼职,即平时不脱离单位的生产和工作,定期参与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优先执行代表职务,国家和社会依法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保障。但从基层人大工作的现状看,法律要求对代表履职给予的保障措施并未落到实处,普遍存在“五个不够”。

  一是时间保障不够。现行法律规定的代表履职的时间保障是指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安排的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时,人大代表所在的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但这个规定只针对集体活动,如果人大代表想单独行使权利,比如联系选民、持证视察、旁听案件审理等,这个时间保障《代表法》中并未提及;加之每年的人民代表大会会期过短,会议议程繁多,有的对各项报告和议案还未来得及审议,就草草收场;闭会以后由于忙于本职工作,无暇参与视察、评议活动,使得人大代表不能有效行使代表职责。

  二是经费保障不够。近年来,虽然市、县区两级财政已将代表活动经费列入了财政预算,但经费总额还相对偏少,与正常开展代表活动的需要有较大差距。如,市县人大代表的小组活动,经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次100元,仅够在本县区组织开展一天或半天的活动。此外,由于实行镇街财县区管制度,而镇街人大代表活动经费没有单列,实际工作中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代表活动开展。

  三是物质保障不够。时下,各县区普遍在乡镇街道建起了“代表之家”和代表活动室,设立了代表工作站,配备了一些必要设施,但经常活动需要添置一定的硬件设施,如代表小组活动室、资料柜及专业书籍和资料、电脑、互联网、投影等;况且这些硬件设施需要人照管维修,进行更新改造。

  四是组织障不够。人大机构联系代表不密切,日常联系不多,走访问询更少。人大代表知情知政渠道还很有限,信息不畅通,人大代表开展活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不到位,相关工作机构在人大会议和闭会期间主动为代表服务,真心解决代表执行职务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少,投送相关资料少,帮助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并给予协调解决的少,保障代表用于调查研究、接待选民、履行相关职责的后续服务跟不上,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不重视,使得基层人大在开展代表活动时,有心无力,有时往往简单应付了事。

  五是人身保障不够。一方面,代表的发言表决免责权尚未完全落实。人大代表依法享有言论免责权,又称言论自由特殊保护,是指代表在代议机关中的一切言论和表决不受任何其他机关的法律追究,这代表履行职责的一项重要法律保障。但我国相关法律把代表言论免责权的保护严格限定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及其组织的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对于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各种履职活动时在有关会议上的发言,以及代表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受不受法律追究没有明确规定,客观上限制了代表执行职务。另一方面代表的人身安全尚未得到充分保护。在司法保障方面,仍有不经人许可代表被非法羁押的现象发生。有些政府部门对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和权力认识不够,有的人大代表约见政府机关负责人时遭拒绝,有关方面对一些人大代表所提议案、建议得不到重视,甚至拒不履行代表保障义务、变相对代表依法执行职务进行打击报复,对这些违法违规的行为普遍缺乏有效的制约惩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代表履职的积极性。

  针对上述存在问题,笔者建议从五个方面为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履职保障。

  一、为代表知情知政提供保障

  知情权是代表的一项基本权利,及时了解国家机关的运行情况,了解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是代表知情知政的主要内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一府一委两院”都要建立向人大代表通报重大事项的制度,重点通报一个时期内的重点工作、重要决策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处理情况等。坚持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制度。每次常委会会议有计划地邀请乡(镇)人大主席、街道工委主任和部分人大代表列席,让代表更多地了解常委会工作情况。组织代表参加“三查(察)”活动和对“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的履职评议活动,积极引导代表做好有关议案、报告的审议工作。

  二、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时间保障

  为了强化时间保障的法律保护,使人大代表能按时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依照法律规定,代表所在单位除保证人大代表参加人代会的时间以外,对代表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参加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团安排的代表活动,也必须给予时间保障。给予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时间保证应当包括:(1)全程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时间;(2)参加人大常委会在代表大会会前组织集中视察和专题调研的时间;(3)参加代表小组活动的时间;(4)走访选民或联系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时间;(5)归纳整理收集来的群众意见,形成代表议案、建议的时间。无论是在人大会议期间,还是在闭会期间,凡参加由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给予时间和工作安排上的保障,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

  三、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人身保障

  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人身保障,包括言论免责权和人身免捕权。一要依法保障代表的言论免责权,适当扩大言论免责权的保护范围,只要是代表履行代表职责所发表的各种言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包括质询过程、闭会期间的走访调查等;形式上既包括口头表达也包括书面形式的提案及说明、讨论等。同时,还需规定言论免责的例外情形,如避免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侵犯等。二要依法保障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未经人大及其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审判;对拒不履行代表保障义务、阻碍代表执行职务或对代表执行职务打击报复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严厉打击,为代表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四、为代表履行职务提供物质保障

  物质保障包括代表的活动经费保障和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保障。代表专项经费要依法列入本级预算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得挤占。应着重突出解决增加代表经费问题,改善活动设施。应适当提高代表活动经费和对代表津贴的财政补助标准标准,保证基层乡镇街道人大代表的活动经费,引导代表以小组活动的形式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活动,财政给予足够的经费和物质保障,让各个群体的代表都有能力发出自己的声音。

  五、为代表履行职务提供组织和服务保障

  代表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班子、参谋班子,应当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多方面的服务和保障。一是认真落实保障代表知情权的各项具体措施,及时向代表提供代表依法履职所需要的有关方面的信息或者材料。二是坚持代表联系制度,做好邀请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常委会执法检查以及其他有关活动的工作,不断扩大代表对常委会活动的参与。三是坚持定期组织代表辅导培训和参观学习,组织好人大代表的有关视察、专题调研、履职学习和考察等活动,督促开展好代表小组活动,为代表审议好有关议案和报告、提出高质量的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建议提供帮助,为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做好相关的组织、协调等工作。四是召开代表活动经验交流会、座谈会、研讨会,交流和总结代表活动经验,通报有关情况,商讨开展代表工作,活动的办法和措施;做好代表依法履职经验的总结工作、对代表履职情况和事迹的宣传工作。五是建立代表的接待日,定期接待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了解和解决代表工作和活动中的具体问题和困难,在代表活动的时间、经费以及代表合法权益保障的其他方面,提供必要的服务等。

责编: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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