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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大主席和副主席需经选举方可为主席团成员

来源:燕赵人民代表网   作者:张天科  2020-2-14 13:39:31

  多年以来,对乡镇人大主席和副主席到底应该不应该通过大会(表决)选举?颇有争议。有人认为,只要是乡镇人大主席和副主席就是法定的主席团成员,无需选举;也有人认为,只要是主席团成员,都需经选举产生。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到底是否应通过大会(表决)选举?笔者认为,乡镇人大主席和副主席作为主席团成员必须经过大会(表决)选举。主要理由有三:

  一是于法有据。应当说法律对主席团产生的规定是明确的。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此可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是选举产生的,不是通过任命或其他方式产生的。照此规定,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成员都需经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更不能例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权。至于下文规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与此并不矛盾,只是人们思想认识不统一,理解执行上有偏差,本不是地方组织法的立法原意。

  二是合情合理。有关法律之所以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指的是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是法定的人选,自然应该列为主席团候选人并经大会选举当选为主席团成员,并不是说只要是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就是当然的主席团成员。只有经过大会选举产生的主席团成员才是合法有效的,压根就没有不经选举、不履行法律程序任免的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和所谓法定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从乡镇人大工作的实践看,一些地方每年在举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都要将主席、副主席列入主席团成员名单草案,提交大会预备会议进行选举或者表决通过。主要是为了应对人员变化和方便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实际工作中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届中职务会发生变动的情况,包括罢免、辞去代表职务,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其主席团成员职务也相应被终止。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应重新选举,拟任人选根据工作需要,首先要在取得本级人大代表资格后,才能列入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成员名单草案,提请大会表决通过并经选举产生方可。因此,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作为法定人选和主席团成员其他候选人经过大会表决和选举是顺理成章的事情,无可厚非。

  三是权责相等。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由主席团主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见,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大会期间任何特权,他们和其他主席团成员同权同责,共同主持本次大会,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此可以看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只是一个临时机构,是有变数的,只有开人代会时存在;闭会期间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构负责人承担日常工作的开展。所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举行每次会议时,确定需要通过选举产生的主席团成员数,应包含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内,不应该使其特殊化,应和其他主席团成员同等对待。人大主席、副主席虽明确为主席团成员,为严格依法办事,仍需经大会选举这一法定程序进行确认。只有这样,才会更准确,更切合实际,更符合民意。

责编: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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