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抢时间送外卖,由外卖骑手引发的交通事故屡见不鲜,而这类案件中谁来担责也成为一个热点话题。
日前,一名伤者将外卖骑手、服务外包公司、订餐平台运营商三方均告上法庭。一审及二审判决均表明,服务外包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能多送几份外卖,一些外卖骑手不惜超速行驶甚至闯红灯等,由此引发了不少交通事故。那么,外卖骑手在撞伤他人后,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在协商私下解决未果后,北京一名被撞伤的女士将外卖骑手、服务外包公司、订餐平台运营商三方均告上了法庭。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指出,由于事发时薛某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因此应由薛某所在的服务外包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夜里送外卖撞伤他人引发官司
2019年6月6日晚,薛某骑电动自行车在北京市东城区送外卖时,与骑电动车的马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马某车辆左侧接触并损坏,马某也受了伤。经交管部门认定,薛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马某无责任。
当时,马某觉得伤情并不是很严重,就与薛某协商私下解决,但遭到薛某拒绝,于是她选择报警处理。马某后来到医院就诊,诊断为疼痛、肩袖损伤、软组织挫伤、冈上肌肌腱损伤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此后,马某将薛某、上海佩仁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佩仁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扎斯公司)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检查费、药费、挂号费)1122.35元、交通费77元、误工费31500元、营养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车辆配件及修理费480元,共计41079.35元。
三方谁来担责?庭审展开辩论
在庭审中,拉扎斯公司辩称,薛某与其不存在任何劳动、劳务或雇佣关系,拉扎斯非其用人单位,亦非本案适格被告;经查实,薛某在配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其用人单位上海佩仁公司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拉扎斯公司运营“饿了么”APP外卖订餐平台,提供的是网络平台服务,与受害人侵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拉扎斯非本案事故当事人,肇事车辆非拉扎斯所有,薛某也非拉扎斯员工,因此拉扎斯不存在任何过错,没有任何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定义务。
上海佩仁公司则辩称,其与薛某之间仅是介于蜂鸟众包APP建立的居间服务关系,且通过调取骑手薛某的后台接单记录发现,薛某在当天的22时已完成订单,其后再无订单接单及配送记录。而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显示事故发生时间为22时25分,因此在事故发生时薛某的行为并非职务行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薛某投保了骑手意外险种,该保险产品包含三者险,原告应通过薛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对此,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争议焦点为,事故发生时薛某是否在履行职务行为。经法院询问,薛某称事故发生后,其与马某进行了协商,协商不成后马某才报警,故出警时间比事故发生时间晚。对此,马某予以认可,称发生事故时间是21时45分左右,当时其想私下解决,但薛某不同意,所以才报警,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时间是出警时间。
另外,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上海佩仁公司提供的《网约工协议》相关内容,其作为平台运营者,由其向网约工支付网约工报酬并代扣代缴相应税费,并且负责处理网约工服务期间发生的所有用工问题。而根据拉扎斯公司提供的《服务外包合作协议》,拉扎斯公司作为提供信息的服务平台,仅提供配送服务的需求信息。综合考虑上海佩仁公司参与了骑手的配送活动,在配送骑手的管理、薪酬、福利、保险等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故事故发生时,薛某应在履行上海佩仁公司的职务行为,被告拉扎斯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上海佩仁公司应当对马某的合理合法损失进行赔偿。
今年8月28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上海佩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马某医疗费1122.35元、交通费77元、误工费1.4万元、车辆修理费480元。
上海佩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杨召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