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港区人民法院海阳法庭近日接到赵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的笔迹鉴定申请,要求对增资股权确认书中的本人签字进行鉴定,在当事人对签字或指纹是否为本人所签不予认定时,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证明该签字并非本人所签,以求实现自己的诉讼请求。海阳法庭给赵某做了质证笔录,现场采集赵某的笔迹,制作司法技术委托书送往司法技术辅助室,等待鉴定结果的到来。
上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该活动在法院的日常工作中有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做好司法鉴定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实现公平正义必须靠司法公正来保障,司法鉴定是服务于司法诉讼活动的技术性活动,其功能是从科学的角度帮助司法机关确认证据,提供科学真实的鉴定意见,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其次,做好司法鉴定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一个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必须具备三个核心要素:能够正确认定事实,有一套完整的规则体系,由中立的第三者。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科学的证明方法,其结果不仅本身具有证据功能,而且有印证、判定其他证据的独特功能,可以提高司法效力审理解决纠纷;最后,做好司法鉴定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司法鉴定是诉讼程序的重要种类,是有效化解纠纷讼争必不可少的重要前提和关键环节,对诉讼结果往往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及时、妥善地处理社会矛盾与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作用。
司法鉴定作为国家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司法公正、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纷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我们更要运用好司法鉴定,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