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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护航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

——《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解读

来源:《公民与法治》第333期   作者:陈 杰 梅 晓  2020-11-27 10:15:34

  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一项战略举措,在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2019年8月2日,国务院批复同意新设中国(河北)等6个自贸试验区;同年8月30日,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揭牌成立。为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今年9月24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今年11月1日起实施。这是在全国第五批6个自贸试验区中,率先通过的省级地方性法规,为河北省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

  坚持法与时转,与时代同步、与改革同频、与实践同行

  自贸试验区设立一年多来,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建设制度创新高地和打造改革开放试验田,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雄安新区建设重大国家战略的要求,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河北总体方案确定的98项改革试点任务有效实施率达82%,推出了首批16项面向全省的制度创新案例,取得“亮眼”成绩。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周英指出:“法与时转则治,法与世宜则有功。在自贸试验区成立仅一周年之际,出台条例有助于推进自贸试验区建立公正透明、体系完备的法治环境,推动自贸试验区高质量、高水平建设,为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做好坚强法治支撑,充分体现了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相一致。”

  制定条例是更好地衔接国家授权改革措施、支持河北自贸试验区加快发展的迫切需要。国务院批复的《河北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从七个方面提出了98项改革措施,其中83项为国家事权。这既是河北自贸试验区“为国家试制度、为地方谋发展”的重要使命,也是党中央、国务院支持河北自贸试验区乃至全省加快发展的重要举措。条例将总体方案明确的先行先试措施全部以法律形式固化下来,必将有力助推河北自贸试验区改革发展,促进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制定条例有利于加快培育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企业既是对外开放的主体,也是制度创新的载体和支撑。只有努力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才能吸引更多外商投资企业、外向型企业、创新型企业落户河北自贸试验区。条例围绕优化营商环境,从政务服务、监管执法、争议解决、人才保障等多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必将进一步优化河北自贸试验区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助推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

  制定条例有助于加快形成各级各部门推动自贸试验区改革发展的整体合力。自贸试验区建设是一项创新性很强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合力推动。通过制定条例,明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职能,明确各片区所在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的主体责任,明确各片区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能,明确中直部门、省有关部门、片区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和雄安新区有关工作机构,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发展的工作责任,有利于整合全省资源,凝聚各方力量,加快形成整体合力。

  坚持开门立法,确保接地气、聚民意、谋发展

  条例草案由河北省商务厅负责起草,经省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十八、十九次会议,进行了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郭红介绍:“该条例是本届人大常委会重点立法项目,在省委领导下,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作了大量调研、论证和征集意见工作,最终形成了一个比较成熟、趋于完善的条例草案,并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

  注重调查研究。一是开展实地调研。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晓东、王会勇先后率调研组赴各片区开展立法调研,实地查看各片区发展情况,并召开由政府相关部门、片区管理机构、相关企业参加的座谈会,深入听取各方意见。二是开展视频调研。在条例二审稿阶段,结合疫情期间要求, 勇于创新方式方法, 与广东、福建省分别召开自贸试验区立法学习交流视频座谈会, 实现疫情紧急变化时期跨省视频交流的需要,学习了先进省份的立法经验。

  广泛征求意见。为认真落实“开门立法、民主立法”要求,使条例的制定过程成为凝聚民心、集中民智、体现民意的过程,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经工委、省商务厅等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一是征求了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及相关领域专家顾问的意见;二是征求了省领导小组61名成员、省直54个相关部门的意见;三是征求了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各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各片区管委会的意见;四是征求了北京市、天津市相关部门的意见;五是征求了部分驻冀全国人大代表以及有关企业、律师、基层单位的意见建议;六是通过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加强论证评估。为提高法规科学性,确保法规与时俱进,维护法制统一,专门赴北京召开了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商务部、清华大学、中央财经大学等单位专家参加的论证会;期间还将条例草案发北京大学法学院立法研究机构进行了评估论证。这些工作,有效提升了法规质量,夯实了群众基础。此外,在条例的起草过程中,还注重与《中国(河北)自贸试验区管理办法》进行有效衔接,条例侧重于规定管理体制、改革方向等重大问题,管理办法侧重于规范一些较为具体的措施和详细的部门职责等。

  坚持良法善治,确保可操作、能落地、真管用

  条例共有8章65条,紧紧围绕河北省自贸试验区发展实际,立足战略定位、功能定位,明确管理体制,规范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创新、产业开放、雄安新区高质量发展、京津冀协同发展、营商环境与人才保障等内容。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副主任李英坚介绍:“条例实施后,将有助于进一步衔接国家授权改革措施,为自贸试验区管理体制和基本管理制度提供法律保障,加快形成各级各部门推动自贸试验区改革发展的整体合力,最大限度地支持河北自贸试验区改革发展。”

  明晰管理体制。根据自贸试验区管理体制务求精简高效、权责明晰、公开透明的原则,条例对管理机构的职责划分作出进一步明确。一是明确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自贸试验区改革发展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各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雄安新区应当设立自贸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对自贸试验区规划、建设、发展的领导;二是明确省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承担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任务,统筹协调自贸试验区有关事务,对各片区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各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雄安新区应当设立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行使对本片区的管理职能,组织落实片区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等工作;三是明确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雄安新区管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支持省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和各片区管理机构开展工作,承担自贸试验区有关行政事务;四是明确各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应当履行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发展的主体责任。

  体现河北鲜明特色。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雄安新区高质量发展两大国家战略, 是中央赋予河北自贸试验区的历史使命,也是河北自贸试验区的鲜明特色。条例将“引领雄安新区高质量发展”“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列为独立章节,并针对性提出相关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此外,为更好地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群策群力,条例设置了本省制定有关自贸试验区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在制定时应当主动公开草案内容,征求社会公众、相关行业组织和企业等方面意见的规定。

  推进投资、贸易、金融发展与产业开放。条例针对自贸试验区的开放、创新、改革、环境等问题作出进一步完善,推进自贸试验区的投资贸易金融发展与产业开放。根据中央作出的“双循环”部署,规定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应当结合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推动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重点在生命科学与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数字贸易、大宗商品贸易、临空产业、临港经济、国际物流等领域构建开放合作载体,推进产业开放,开展先行先试。

  完善创新容错机制。条例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鼓励创新,允许试错,进一步完善以支持创新为导向的容错纠错机制。规定在不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改革创新活动。自贸试验区内进行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未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注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效衔接去年刚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并及时跟进今年8月商务部出台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确保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在第七章设立了“营商环境与人才保障”专章,对“放管服”改革、“证照分离”改革、综合执法、环境保护、减少考核、知识产权保护、救济机制、政策咨询、信息共享、信用体系,以及人才认定、引进、奖励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还规定了自贸试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原则、规则、方式、时限等内容,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责编:檀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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