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在这部民法典中,对于我国现有的继承法体系做了较大的改动,完善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修改了口头遗嘱的效力,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等规则,既符合公民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也有利于促进家庭和睦。
继承以最后遗嘱为准
【案例】
王大爷老伴去世早,膝下有一儿一女。王大爷名下有一套房,他担心自己去世后孙子没有地方住,就到公证处写了一份遗嘱,把房子给了儿子。一天,王大爷生病住院,儿子嫌弃不愿伺候,女儿则在旁边尽心照顾。感到心中有愧的王大爷,手写了一份遗嘱,指定把房子给女儿。不久,王大爷去世了,兄妹两人收拾遗物的时候发现了两份遗嘱。王大爷的儿子认为公证遗嘱应该优先,把王大爷的女儿告上法庭,要求继承房子。那么根据新的民法典,该案件将如何处理呢?
【分析】
我国继承法中规定了遗嘱的五种形式: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并规定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但如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而即将施行的民法典对此作出修改,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遗嘱人需要改变公证遗嘱内容的情况,但客观条件可能使遗嘱人无法到公证处订立新的公证遗嘱,导致无法按照其心愿变更遗嘱。民法典将公证遗嘱优先性删除,确立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遗嘱效力原则,可以最大程度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
本案中,王大爷先是订立了公证遗嘱将房子遗赠给儿子,后又手写遗嘱将房子送与女儿,根据民法典最后遗嘱效力原则,该房子最终归女儿继承。
遗产继承人的范围扩大
【案例一】
六岁的兰兰父母在一次意外中去世,爷爷奶奶也已经过世,无依无靠的她便跟着大伯一起生活。兰兰的大伯一直没有结婚生子,二人相依为命。在兰兰二十岁的时候,大伯因病去世,大伯的遗产由谁继承成为一个疑问。
【案例二】
杜老师婚后没有子女,几年前老伴也因病去世,剩下年迈的他独自生活,生病了也没有人照顾。庆幸的是,杜老师的学生陈某得知情况后,毅然承担起了照顾他的责任。多年的照顾让杜老师心生感激,决定由陈某继承自己的遗产,并订立了遗赠扶养协议。陈某是否能合法获得杜老师的遗产呢?
【分析】
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时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但现实生活中,经常存在侄子侄女为无子嗣叔伯养老送终的情形。而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侄子侄女并不属于法定继承或代位继承人,即使养老和丧葬,也不能继承遗产,只能依据继承法“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酌定分得遗产,而剩余的遗产由于被继承人没有其他继承人则将被认定为无主财产,上交给国家。生活中还有一些孤寡或没有子女赡养的老人,由自然人或组织扶养,这些自然人或组织同样不能全部继承老人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民法典在原有的基础上,扩张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即被继承人的侄、甥也纳入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签有扶养协议的自然人或组织也可以享有自己的权利,这符合遗产流转规律的要求和我国继承传统,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和【案例二】中当事人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履行相应义务的同时自然也享有对等的权利。
继承人有过错被宽恕可以继续享有继承权
【案例】
邓先生夫妇有两个儿子,名下有两套房产。随着年龄的增长,夫妇两人开始轮流在两个孩子家居住。邓先生夫妇在老大家时,老大体谅父母的辛劳,精心照顾两位老人。但到了老二家,老二不仅不照顾两人,而且经常恶语相向,甚至暴力以对,最终将老人赶出家门,让两位老人伤透了心。看着自己年事已高,担心自己的后事,两位老人订立遗嘱,决定将自己的遗产全部留给老大。一天,老二因病卧床,看到自己年幼孩子心疼的眼神,突然想起自己的父母,想起自己对父母的亏欠,他幡然悔悟,决定接老人与自己同住,弥补自己的错误。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两位老人被老二的真心照顾所感动,决定将自己的一套房产赠与老二。几年后,两位老人先后离世,老人遗产问题成为摆在老大老二兄弟间的鸿沟。老大认为老二曾经粗暴对待老人,将老人赶出家门,情节恶劣,不应该继承老人遗产。面对此种情况,老二是否有权利继承遗产呢?
【分析】
我国继承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将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意味着即便继承人悔改亦不能获得,这样被继承人对于自己遗产自主处分的意愿将不能得到实现,不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
针对这种情况,民法典增设了继承宽恕制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五种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为尊重被继承人意愿,该法条在排除(一)、(二)两项情节特别恶劣不能重新获得继承权的情况外,同时规定: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本案中,老二虽然曾经暴力对待老人,但真心悔改,并取得了老人的原谅,决定让老二分得一套房产,是老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老二可以继续获得继承权。
录像遗嘱、打印遗嘱获确认
【案例】
秦先生离婚后,与同样离婚的王女士再婚重组了家庭。秦先生有一个女儿,名下有一套房产;王女士有一个儿子,名下没有房产。担心以后女儿受委屈,秦先生在几位老友的见证下,打印了一份遗嘱,载明自己的房产在自己去世后归女儿所有,并签字按了手印,几位老友作为见证人也签字按了手印。几年后,秦先生因病去世,房子的归属成为王女士与秦先生女儿的焦点。王女士将秦先生的女儿告上法庭,认为秦先生的遗嘱是打印的,不应被承认,秦先生的房产应该按照顺位继承。那么秦先生的打印遗嘱是否被法律认可呢?
【分析】
我国继承法对于遗嘱的法定形式规定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排除在外。对于打印遗嘱、录像遗嘱,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其效力认定不一,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随着科技发展,现实生活中录像和打印技术在人们生活中早已普及,民法典新增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为有效的遗嘱形式,符合现实状况和科技水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被正式确认。
本案中,秦先生的遗嘱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其遗嘱理应被确认。但是需要注意,打印遗嘱并不是说一个人在家里电脑内将自己的遗嘱打印下来就可以了,需要经过严格的订立流程,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立遗嘱人和见证人还要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字,并注明时间。
网络财产将可继承
【案例】
45岁的孙先生是一位资深游戏迷,在网络游戏中耕耘二十多年,他的一个游戏账号目前在网络中已经价值10万元。孙先生除了爱人刘女士外,膝下还有一个17岁的儿子。在一次交通意外中,孙先生不幸去世,刘女士在整理孙先生的遗物时发现了他的这个游戏账号,并且得知了账号的价值,但刘女士和儿子可以继承孙先生的游戏账号财产吗?
【分析】
我国继承法对遗产范围作了列举性规定,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林木、家禽等,对虚拟财产继承并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存在法律适用不一的问题。民法典将遗产的范围扩大,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民法典采取了概括的方式,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可以被继承。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网络财产由于能够交易、流通,本身具备一定财产属性,属于个人合法财产。民法典的这一规定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私有财产继承,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孙先生的游戏账号为其合法获得,并具有一定的价值属性,刘女士及其儿子可以获得继承权。
继承不可排除居住权
【案例】
邓大爷老年丧偶,有一个儿子。一次偶然邂逅,邓大爷与陈老太结识,并逐渐产生感情,于一年后结婚。几年后,深感身体每况愈下的邓大爷开始考虑自己的后事。自己名下有一套房产,系自己与前妻购买,他决定订立遗嘱,在自己过世后将房屋交于儿子继承,但陈老太享有居住权直至去世。不久,邓大爷离世,邓大爷的儿子继承房屋后决定将房屋出售,要求陈老太搬出房屋。陈老太该怎么办呢?
【分析】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我国现行法律只承认“房屋所有权”以及“租赁权”,难以完全满足当事人的多样化需求。民法典针对这种情况,设立了居住权,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自登记时设立,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这既可以保障子女的继承权,也为老人安定生活提供了保障,因为根据规定,享有居住权的老人,在儿女继承房屋的同时,在其居住权消灭前,不可以被赶出家门,让其可以安享晚年。
本案中,邓大爷订立遗嘱,赋予陈老太居住权,邓大爷的儿子获得继承权,在陈老太的居住权存在期间,邓大爷的儿子是不可以将陈老太赶出家门的。
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
【案例】
何女士与丈夫杜先生结婚多年,育有一子。杜先生多年在外打拼,以承揽各种工程为生计,有了近两百万的积蓄。但天有不测风云,在一次承揽工程中出现重大事故,杜先生不幸去世,留下生前承包工程、合伙、民间借贷等错综复杂的诉讼纠纷,债务债权高达千万元。何女士与其子自愿放弃杜先生的遗产继承权,那么杜先生的债务债权如何处理呢?
【分析】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遗产保管人制度,但内容较为简单。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放弃继承权,被继承人的遗产状态将处在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为保障继承人合法权益、以及债权人利益,民法典新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至一千一百四十九条详细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指定、职责、责任、报酬,其中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有利于保证遗产的独立性。债权人和继承人之间的矛盾,也能通过遗产管理人得到解决。
本案中,何女士与其子放弃继承权,可以委托律师作为遗产管理人,对杜先生的遗产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