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头条起诉“今日油条”一事仍在持续发酵,近日,《光明日报》发表评论称,“傍大牌”终会碰上司法铁壁。
位于河南的今日油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今年5月13日,注册资本100万元。除挂出“今日油条”的招牌外,该公司还申请了今日面条、饼多多、快手抓饼、明日油条等商标,不过尚未注册成功。
梳理发现,借知名企业的品牌,注册或者使用与其近似商标招揽自家生意的现象时有发生。相关知产专家认为,大量有争议商标流入市场,给商业秩序带来不利影响,乃至引发社会问题。知名企业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显然增加了其经营成本,尽管法院裁判往往能否决“傍名牌”商标注册的有效性,但在商标注册审批环节,也应加强审核。
花式“搭便车”,跨界“傍名牌
河南的今日油条公司,设计了与今日头条LOGO及其App界面高度相似的店面,还有与今日头条“你关心的才是头条”相似的标语:“关心你的才是好油条”。不仅如此,在食品、餐饮住宿、方便食品等类目,今日油条公司申请了今日面条、饼多多、快手抓饼、明日油条等16个商标。10月19日,查询中国商标网发现,上述商标申请均处于“等待实质审查”状态,目前并没有注册成功。
对此,今日油条公司负责人对媒体的回应也很直白,“天天刷今日头条App,是忠实用户,‘傍大牌’只是觉得好玩而已。”该公司还发布“公开信”,称要以头条为榜样,做老百姓喜爱的早餐品牌。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开庭公告显示,今日头条所属的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已将“今日油条”告上法庭。
实际上,对于知名企业,被“傍名牌”的现象可谓屡见不鲜。检索中国商标网发现了各种“傍名牌”商标申请,比如茅小台、土茅台、茅台坊、爱抖音、五浓液、拼西西、拼砍多多、多多拼互砍、多多拼互助、多多拼助力、多多拼砍价等等,数不胜数。
“今日油条”式的跨界模仿,还曾发生在世界顶级赛车品牌法拉力身上。
上世纪90年代,意大利的法拉力赛车开始进入中国市场,商业嗅觉灵敏的湖南商人冷君,于2004年2月10日向商标局申请“法拉利”文字商标,并于2007年1月28日核定在第33类“葡萄酒、酒(饮料)”等商品上获得注册。随后,冷君注册的长沙法拉利酒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法拉利”)生产销售了多款“法拉利”系列葡萄酒。
然而,申请注册商标并取“法拉利”字号企业名称,并不能回避其蹭意大利法拉力赛车名气的事实。2020年4月15日,长沙中院对法拉力公司起诉长沙法拉利一案宣判:认定长沙法拉利违背诚信原则,意图攀附意大利法拉利商标的商誉,判令长沙法拉利立即停止生产与销售标识“法拉利”、“FALALI”、跃马图形商标的葡萄酒等酒类商品,并赔偿法拉力公司200万元;同时,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法拉利”字号。
至此,经营了十余年的长沙法拉利红酒品牌不复存在。在接受采访时,冷君曾称:“法拉力想进军中国的红酒市场,如果他想要这个商标,我给他就是。我经营了这么多年,象征性给一元钱转让费。”但最终,意大利法拉力公司还是诉诸司法,并获得胜诉。
拼多多告赢了高仿的“拼西西”
知名互联网公司中,也曾发生过一起颇为恶劣的侵权事件。
作为知名电商平台,拼多多常在坊间被调侃为“拼夕夕”,在中国商标网上,如前文所示,各种花式申请注册的商标傍拼多多的意图也非常明显。2017年11月,上海一家名为实踏的公司注册了“拼西西”商标,并开办了拼西西网站、“拼西西商城”微信公众号以及“拼西西”手机软件。“拼西西商城”上,同样设置了限时秒杀、品质水果、半天到货、拼出爱心、9块9特卖等栏目,甚至还模仿了拼多多的广告语:“一亿人都在拼的购物App”。
2018年,拼多多所属的上海寻梦技术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拼西西”诉至法院。拼多多认为,拼西西与拼多多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侵犯了拼多多的商标专用权;拼西西网站抄袭拼多多,构成虚假宣传,容易让公众误解,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给拼多多造成经济和商誉损失。拼多多诉请法院判决实踏公司赔偿其20万元及合理开支5500元。最终,一审法院支持了拼多多的诉请,并判决实踏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合理开支5500元。
实踏公司不服上诉。其上诉理由包括,其“拼西西商城”并未实际经营,也无盈利;其涉案商标与被诉标识具有明显区别,不构成侵犯拼多多的商标专用权。此外,实踏公司享有“拼西西”商标专用权。用户通过输入“拼西西”来搜索进入涉案平台,与“拼多多”无关。
2020年5月18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拼多多起诉“拼西西”二审宣判。法院认为,“拼西西”与“拼多多”商标虽不相同,但相似;实踏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全面模仿拼多多的行为,意图使相关公众混淆两者,恶意明显,构成侵权,遂维持了一审判决。
不过,注意到,拼多多虽告赢了拼西西,但案件进入司法流程,诉累难免。拼西西二审上诉还曾提出,其合法拥有“拼西西”的注册商标,拼多多虽提出针对“拼西西”的商标异议申请,也被商标局驳回。但法院认为,拼西西持有的注册商标,与其对拼多多的侵权是两码事,其仍要为其行为负责。
五粮液的烦恼:商标官司打了一箩筐
为免受来自四面八方的商标主体抄袭模仿的困扰,不少大牌企业对其商标进行防御性注册。这些企业中,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粮液”)颇具代表性。
为了防止别人抢注,五粮液在国家工商总局陆续申请注册“数字+粮液”等多个保护性商标。在中国商标网以“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搜索,截至10月15日,检索到3421件申请注册的商标,包括“一粮液”、“二粮液”、“三粮液”、“四粮液”、“五粮液”、“六粮液”、“七粮液”、“八粮液”、“九粮液”、“十粮液”、“千粮液”等。
但“傍名牌”的商标仍然层出不穷。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五粮液为了商标维权,打了上百个官司,多个案件打到了最高法,多个商标被法院认定为“傍名牌”意图明显,要求国家知产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涉案商标重新作出审核裁定。
早在2011年7月,打了半年多的“五粮液”起诉“七粮液”商标侵权官司落下帷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北京市寅午宝公司生产、销售的“七粮液”系列酒侵犯了五粮液商标专用权,要求北京寅午宝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七粮液酒,并赔偿五粮液公司损失5万元。
2019年5月28日,五粮液诉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九粮液”等商标侵权案,历时6年,官司打到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胜诉,并受到广泛关注。
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甘肃滨河集团在产品瓶体及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九粮液”“九粮春”等商标字样,特别是“液”“春”等字的书写方式与五粮液的产品较为相似。这反映出,滨河集团有比较明显借用他人商标商誉的主观意图。滨河集团生产、销售“九粮液”、“九粮春”等产品的行为被认定侵犯了五粮液对“五粮液”、“五粮春”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最高法判决,滨河集团向五粮液赔偿经济损失900万元;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九粮春”、“九粮液”文字或突出标有“九粮春”、“九粮液”文字的白酒商品。
此外,五粮液还多次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告至法庭,要求将已注册的涉嫌蹭其名牌的商标予以撤销。
2016年,五粮液曾以“五宴尊”“五宴春”商标与其注册的“五粮尊”“五粮春”商标近似,“傍名牌”的主观恶意明显为由,而将裁定维持“五宴尊”“五宴春”商标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高院一审、二审均认为,“五宴尊”“五宴春”商标申请人与五粮液公司系酒类行业的同业竞争者,其仍然申请注册与五粮液公司近似的商标,系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和避让义务,在主观上存在“搭便车”的恶意。2018年9月,法院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并要求重新作出裁定。
不仅如此,五粮液还以“三龙六粮液”与其注册的“六粮液”商标近似、“五酿”商标与其注册的“五粮液”、“五粮醇”、“五粮春”近似,“傍名牌”的主观恶意明显,而将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或国家知识产权局诉至法院,最终法院也支持了五粮液的诉讼请求。
律师:司法有终局效力,但审核能力要加强
注意到,搭便车、傍名牌类商标获得注册,是商标侵权案频繁出现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时,不少案例中,司法的终局裁判效力,往往推翻了商标局此前的注册认定。
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与娱乐法律师刘凯分析认为,商标领域每个人理解、认知的不同,存在于不同的商标评审中,而商标的行政和司法认定标准不同,也导致这种差异。“2019年,《商标法》针对恶意注册、囤积商标的乱象,在一些法条上进行了修改予以规制,但具体到商标申请中,有时商标局是比较被动的。在个案中,判断商标是否属于相同或近似商标,是否为消费者熟知,是否构成攀附、搭便车,司法机关相较于商标审核的行政部门是不同的。司法机关从各个角度会有更加全面、谨慎、仔细的考量。商标的行政确权本身,除初审通过,还有公告、复审等一些列程序,不服可以走行政诉讼,法院可以对商评委的认定进行司法审查,所以,商标的司法确权是终局的。只是,商标争议的司法解决路径时间成本很高,大量有争议商标流入市场,给商业秩序带来不利影响,乃至引发社会问题。
2013年,一家叫深圳亿百度餐饮管理公司的企业,打出了“百度烤肉”的招牌,引起百度公司的维权。该公司拥有“亿百度”的注册商标专有权,在全国设立多家分公司,“百度烤肉”加盟店一度超过500家。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2018年11月,深圳中院认定“百度烤肉”构成侵权,并要求亿百度公司赔偿百度公司300万元。2019年11月19日,广东高院二审维持了上述判决。
“百度烤肉败诉这个例子很典型。不知情消费者可能认为这个烤肉是百度公司延伸的产品,会有误认。而‘误认’本身,正是商家为什么愿意做这个事的原因,因为能引流。相对其他商标名称,显然大牌更吸引人。”刘凯说。
在刘凯看来,“今日油条”事件与“百度烤肉”类似,“夸张”的是,今日油条公司还申请了饼多多、快手抓饼等商标。“有的商标主体蹭名牌的意图非常明显。对于商标局来说,收到商标申请时,可以设置相关检索等技术手段,排除明显的搭便车行为。此外,如果申请人在之前申请的商标就存在这类傍名牌行为,商标审核机构也可以通过大数据分析等,驳回其申请,如此来有效避免这类‘浑水摸鱼’现象。”
刘凯认为,除舆论对不劳而获的“搭便车”行为进行否定,司法加大惩罚力度、让侵权者倾家荡产外,商标行政部门加强其商标注册审核能力建设,也十分必要。
近日报道的中国嵩山少林寺23年间申请注册666个商标引发热议。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发布的典型案例,嵩山少林寺曾申请注册第15647929号“南少林”商标为酒类商标,被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可能伤害佛教徒宗教感情”予以驳回。但中国商标网信息显示,商标局审核标准并不统一,仍有多个涉少林的酒类商标获得注册。
针对少林商标争议事件,新华社《新华每日电讯》发表评论文章称,商标“准入关”须把好,商标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应该更统一,避免随意化、主观化、模糊化;具体的审查流程也要更规范、标准、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