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习近平总书记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作出重要指示,指出餐饮浪费现象,触目惊心、令人痛心!强调要加强立法,强化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
经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加强宣传教育、促进社会自律、规范公务用餐、加强学校管理、强化消费监管、加强网络管理等内容作出要求。
记者注意到,这是国内首部围绕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餐饮浪费行为重要指示精神,专门规范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省级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出台对于推进河北省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工作必将起到重要促进和法治保障作用。”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郭红说。
立法为反对餐饮浪费提供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重要指示为做好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工作指明了方向,也为当前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把粮食安全掌握在自己手中提供了基本遵循。《规定》的制定正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重大举措。
就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河北省委专门召开会议提出,要深刻认识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大政治意义、现实意义,加强地方立法,强化相关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坚决反对餐饮浪费行为。
为此,8月28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成立由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商务厅牵头,省文明办、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省教育厅、省文旅厅、省市场监管局组成的立法工作专班。其间,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近40个省直有关部门、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正定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河北大学等高校的意见。
同时,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还通过网络公开征求意见,并征求了相关行业协会及企业意见,赴多地开展立法调研。就各方提出的近300条富有研究价值的意见建议,立法工作专班逐一进行研究吸收,经过多次修改完善形成较为成熟的文本,《规定》最终得以表决通过。
“通过立法为开展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行动提供法治保障,是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大事,意义重大。”郭红说,《规定》的制定同时也是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的重要立法实践,有利于推进移风易俗,促进人民群众自觉践行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理念,推进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行动。
将节约教育纳入学校课堂教学 作为一部创制性、小切口法规,《规定》共37条,大力倡导文明新风,要求面向职工、青少年、学生、妇女、家庭等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培养节约用餐习惯;依托电视、广播、报刊等宣传阵地,加强社会公益宣传,弘扬先进典型;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对餐饮浪费行为予以曝光,大力营造节约为荣、浪费可耻的社会氛围。
在促进社会自律方面,《规定》要求,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推进移风易俗;制定和完善市民公约、职工守则、学生守则、会员章程、业主公约等自律规范和职业规范,将餐饮节约内容纳入其中;发挥行业协会引导作用,通过行规行约,将制止餐饮浪费纳入行业评优指标体系;鼓励个人采取绿色消费、绿色餐饮方式,践行光盘行动,特别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其他组织工作人员应当发挥带头示范作用。
针对加强公务用餐和机关食堂节约管理问题,《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出差用餐标准,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严禁以会议、培训等名义组织宴请或者大吃大喝。单位食堂要健全节约用餐管理规范和监督检查制度,建立按需供餐、用餐预订制度,按照健康、从简原则提供饮食。违反上述规定造成餐饮浪费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以及有关领导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针对部分学校存在食物浪费和学生节俭意识缺乏的问题,对切实加强引导和管理,培养学生勤俭节约良好美德提出明确要求。为此,《规定》要求,将节约教育纳入学校课堂教学,开展专题教育和体验活动;将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表现纳入师德师风、学生综合素质、文明校园和食堂评价体系;学校、幼儿园要建立食堂餐饮节约监督检查、奖惩、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学生主动参与光盘行动。
音视频服务提供者违规将受罚 出于推进建立长效机制的考虑,《规定》坚持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相结合,重点对餐饮经营者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作了规范。相关规定包括:对厉行节约、制止餐饮浪费工作取得成效的单位及学校食堂、餐饮经营者给予绿色食堂、绿色餐饮示范店等荣誉称号;探索建立餐厨垃圾按量收费制度,发挥收费制度在反对餐饮浪费中的引导作用。
《规定》提出,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标准化服务体系,完善服务流程和规范;提供半份菜、小份菜菜品规格,实行半份半价、小份适价的经营方式;建立餐前提示适量点餐、餐后提供打包服务的提醒提示制度,不得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不得设置最低消费。
《规定》明确,禁止制作、传输、传播假吃催吐、量大多吃、夸张猎奇、暴饮暴食等铺张浪费的行为。广播、电视、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发现个人有前款行为的,广播、电视、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制止,情节严重的,停止为其提供音视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