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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 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2019-9-29 15:18:11   来源:燕赵人民代表网  

  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通过了《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据来自省公安部门统计显示,目前全省登记的流动人口近400万,以往靠居住证管人,但一些流动人口因未办理居住证,存在漏登、漏管问题,埋下了治安隐患。该条例首次明确公安机关主体责任,由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将与住建部门实时共享租赁房屋信息。

  条例规定,每一套居住房屋出租、续租、租赁终止或者登记内容发生变动,都要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机构,报送租人和所有居住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联系方式、房屋地址、房屋合法手续等有关信息。未按规定办理信息登记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最高罚款一万元,其工作人员最高罚款三千元,出租人最高罚款五百元。

  出租人不得向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出租房屋,群租房应在公共区域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时租房、日租房应即时采集承租人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报送。承租人不得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人员。专家指出,这些规定类似现行宾馆酒店住宿规定。

  根据条例,承租人留宿或出租人向无有效身份证件人员出租最高罚款五百元,群租房不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最高罚款五千元。

  为增加信息登记便利性并方便群众,有关信息实行房东自报或中介代报、网上登记、不收取费用。公安部门还将在租赁房屋集中地区、办事窗口等公布租赁房屋信息登记的流程、方式。住建部门将制定统一格式的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登记信息泄露问题,条例规定,公安、住建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息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用途,违反规定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介机构或工作人员泄露信息,将处以最高三万或三千元罚款。

  条例还规定了政府和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房屋租赁中介、物业服务企业、综治网格员等方面的职责、义务。

责编: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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