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煤改气”后,如何确保用气安全、防止发生燃气事故?今天,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提出,建立燃气经营企业驻村安全员和村燃气安全协管员制度。
条例(草案)提出,燃气发展规划应当覆盖符合燃气发展条件的乡镇、村。燃气经营企业驻村安全员负责农村燃气设施的日常运营维护和安全巡查,宣传燃气安全知识。乡镇人民政府在村推荐的基础上,经考核择优确定村燃气安全协管员,负责协助燃气经营企业驻村安全员,对村内燃气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安全巡查,宣传燃气安全知识,发现问题及时向燃气经营企业驻村安全员报告。
条例(草案)规定,燃气经营者对城镇居民燃气用户入户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对农村居民燃气用户入户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并在首次通气和每个采暖期前应当进行入户检查;对非居民燃气用户,每年入户检查不少于一次。
条例(草案)明确,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擅自改变燃气气瓶检验标志和漆色;加热、摔、砸燃气气瓶;使用时倒卧燃气气瓶,车用气瓶除外;自行处理燃气气瓶残液;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等行为。存在以上行为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