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进行的党政机构改革中,原有的一些政府工作机构进行了调整重组,其中部分机构还另外加挂了牌子。如某县政府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加挂了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两块牌子。那么,县人大常委会任命某同志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时,是否同时任命其为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职务?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什么是加挂机构、政府挂牌机构和政府组成部门的区别。加挂机构即政府“挂牌子”机构:系指同一机构,同时具有多个名称,对外表现为多种身份的机构。这多种身份,与政府组成部门在性质上有的相同,也有的不同。政府加挂机构可能是合并部门、下属组织、二级机构、直属单位或事业单位,挂多块牌子的机构往往是以其中的一块牌子为主,同时由于承担某种职能或职责,又需要挂另一块牌子。“挂牌子”机构是一个实体单位用多个名称、多个印章。此次机构改革中,根据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在机构限额内政府组成部门在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上,因地制宜重新设置了部分机构,优化调整一些领域的机构职能。同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基本对应,对原有的一些政府工作机构进行了调整重组,其中部分机构还另外加挂了牌子,领导班子只按一套配备,有关成员可以兼“挂牌子”单位的职务。
再看看看现行的法律和人大人事任免的制度是如何规定的。宪法第一百零四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地方组织法第三章第四十四条: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四章第五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第五十七条: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第五十九条: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第六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六十五条:各厅、局、委员会、科分别设厅长、局长、主任、科长,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职。办公厅、办公室设主任,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主任。另从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有关人事任免的制度和办法规定及要求,人大常委会根据省长、市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任免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因机构名称改变但工作性质和范围没有变动的,不重新办理任命手续;因机构撤销、合并或者本人在任期内去世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不再办理免职手续。上述情况由原提请机关报人大常委会备案。提请任命新设机构人员职务的,须同时附有依法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
最后再从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进行人事任免的实践看,凡涉及到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的部门以及人事、劳动、审计等都是政府组成部门,政府组成部门的一把手都是经由人大任命。同时按政府机构编制方案的规定,属于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的人大常委会才能决定任免;不属于政府组成部门(如:一些直属单位、三权在上单位、事业单位或二级机构)负责人,即使称呼厅局长、主任,也不属于人大常委会法定任免的对象。由此可见,政府挂牌机构并非政府组成部门,其负责人不要决定任免。因此,县人大常委会任命某同志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时,不再同时任命其为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职务。